转载出处郭寅峰 邹学英 陈 焰 王 迪 汪 松. 1996. 药用动物可持续利用调查初报.《保护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编).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北京. 257-278页.

药用动物可持续利用调查初报
郭寅峰 邹学英 陈 焰 王 迪 汪 松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北京100080

前言评估方法调查方法  

调查结果调查发现的药材种类及动物种类  六药市药材种类出售情况  药市出售药材的数量估计中药厂动物药材年消费量药用动物的
驯养繁殖
  药市及药店中动物药材的价格  13家药材公司动物药材收购与销售情况

讨论  药材用量较大的保护动物  昂贵的价格与物种濒危现状间的关系  驯养繁殖对减轻物种药用需求所起的作用常用动物药材的来源问题  药用动物的管理及法律法规实施 

建议

一、前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几千年的光辉历史,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从世界范围看,传统药物是发展中国家80%人口维持健康的基础。在许多国家,包括工业化国家在内,传统药物的应用也正在迅速扩大。
  动物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显效、特需、紧缺等特点。犀牛角、麝香、穿山甲等是动物药中最有代表性的种类。据中国药材公司统计,我国已知药用动物超过1500种,其中脊椎动物占60%以上。国家医药管理局早在1983年公布的140种紧缺药材中,动物药占60%。由此可见,动物药材的紧缺是中医药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也表明物种濒危程度和中药需求之间的存在一定的关系。某些动物物种濒临灭绝危险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传统医药对之过度利用所致。这种情况已经引起国际保护界的关注,并且开展了一些项目来进行调查和监测(Brautigam et al, 1994; Reed, 1995;生物多样性工作组,1996; Wang, 1996; Mills, 1996)。
  动物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如利用得当,可持续地造福人类。面对难以满足的需求,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展人工驯养繁殖或栽培,可以成为减轻对野外种群压力和满足药用需求的一种重要手段。鹿茸是一种常用药材,野外种群稀少,通过驯养繁殖,现鹿茸产量不仅满足了药用的需求,还可部分出口。国内常见的报导多为药用动物的饲养繁殖技术,对饲养种类、饲养量、繁殖情况、繁殖产量与药用需求间的关系以及饲养对野生种群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等的研究报导尚十分罕见。
  为了解药用野生动物近几年的利用状况及其对野生种群的影响,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工作组启动了传统中医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的评估,并于96年夏季开始了一项初步调查,重点放在鹿茸、甲片、龟板、鳖甲、蟾酥、海马、蛤蚧、蕲蛇、乌梢蛇、金钱白花蛇、全蝎、麝等12种动物药材的养殖情况和全国重点中成药厂、各省(直辖市)药材公司、全国部分药材市场及药店90-95年间上述药材的收购、销售及市场情况,并由此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二、评估方法

为进行传统医药对野生动物影响的评估,本研究采用如下方法:
  1) 通过采取下列措施,确定贸易量较大的药用动物以及濒危的动物种类:

2) 通过对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评估重要药用动物利用的合理性。这些因素包括:

3) 评估现有法律法规在保护药用动物方面的作用。

三、调查方法

1. 实地考察
 

2. 问卷调查
 

四、调查结果

1.调查发现的药材种类及动物种类(表1)

  本项调查共发现动物药材44种。 75.0%(33种)见于中药厂, 68.2%(30种)见于市场,65.9%(29种)见于药店。其中兽类19种(43.2%),昆虫及无脊椎动物12种(27.3%),爬行动物8种(18.2%),鱼类3种(6.8%),两栖动物2种(4.5%)。
  以上药材涉及动物65种。其中昆虫及无脊椎动物25种(38.5%),兽类 19种(29.2%),鱼类10种(15.4%),爬行动物8种(12.3%),两栖动物3种(4.6%)。这些药用动物,26种(40.0%)受国内各种立法的保护,其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19种(29.2%),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的18种(27.7%),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附录的13种(20.0%)。以上三项立法都保护的种类有高鼻羚羊(Saiga tatarica)、黑熊(Selenarctos thibetanus)、棕熊(Ursus arctos)、虎(Panthera tigris)、豹(Panthera pardus)、穿山甲(Manis pantadactyla)和麝(Moschus spp.)。虎骨如同犀牛角一样,经政府明令禁止贸易后,销售、贸易基本得到控制。高鼻羚羊由于国内早已绝迹,主要依赖进口。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的高鼻羚羊种群,经近些年的大量捕杀,种群迅速减少,现已列入CITES附录受公约的保护。据报导仅1994年非法出口至中国、韩国和日本以及部分欧洲国家即达44吨,估计香港药铺在1994年可能拥有30,000只羚羊角(Reed,1995)。
  市场调查发现的动物药材共有30种,占全部种类的 68.2%。其中安国市场见到23种,西安康复路市场 21种,成都荷花池19种,广州清平路17种,亳州17种,禹州12种。30种药材中,有15(50%)种涉及保护物种。

1调查发现的动物药材种类及保护级别

    (计65*199019966月)

  “野生动物法”指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药材条例”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公约”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2.六药市药材种类出售情况(表2)

  从经营户数来看,龟板、鳖甲和鹿茸最多。经营诸如羚羊角、甲片、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蛤蚧等保护动物的户数也十分可观。龟板、鳖甲、蛤蚧、蜈蚣、石决明、牡蛎、鹿茸、金钱白花蛇、乌梢蛇、海马、全蝎、土鳖虫、地龙、海螵硝、羚羊角、水蛭、甲片等在多数药市均有出售。麝香、熊胆、猴枣等珍贵药材未见出售。

2:六药市出售的药材种类的经营户数

3.药市出售药材的数量估计(表3

  药材的性状及动物的药用部位各不相同,因此很难采用统一标准或计量单位加以衡量。如果以动物药材的稀有度、动物的药用部位等标准来衡量,从整体上看,羚羊角、甲片、鹿茸、龟板、鳖甲、蛤蚧、乌梢蛇、蛤蟆油等药材在各药市的公开出售量较突出。

3六药市药材出售量估计

4.中药厂动物药材年消费量(表4

  中药厂和中药饮片厂共寄回问卷16份,但2份未注明计量单位。中药饮片厂回复问卷4份,回复率4%,不具分析价值,同时也有与中药厂数据重复的可能性,结果未予采用。调查过程中虽访问了10个中药厂,但只有3个药厂提供了具体数据资料。因此,表4实际上是1990-95期间13家中药厂动物药材的年平均消费量统计表。

  从总体上看,动物药材的消费量相对较大,如7个厂家年消耗麝香255.249公斤,6个厂家消耗蟾酥216.662 公斤,4个厂家消耗羚羊角796.820公斤,3个厂家消耗甲片214.680公斤,3个厂家消耗金钱白花蛇2万零3百条及32.1公斤,2个厂消耗蛤蚧 3038.550对等。调查发现,广州一家中药厂年消耗蛇胆10吨,全部由广东、江苏和浙江的5个蛇厂提供。由此可见其资源利用强度可见一斑。

4 13家中药厂1990-95年间动物药材的年均需求量

5药用动物的驯养繁殖(表5)

  从收回的 17份调查表来看,各省至少驯养繁殖17种动物中的一种,其中13种动物的驯养规模较大,包括梅花鹿(Cervus nippon)、马鹿(Cervus elaphus)、黑熊(Selenarctos thibetanus)、鳖(Trionyx sinensis)、乌龟(Chinemys reevesii)、银环蛇(Bungarus multicinctus)、乌梢蛇(Zaocys dhumnades)、五步蛇(Agkistrodon acutus)、大壁虎(Gekko gecko)和中国林蛙(chensinensis)

  据调查,黑熊在十个省有饲养,饲养场有228个,数量7474头。这比以往大约1万头饲养量的报道略低,而饲养省份却相差无几。黑熊的繁殖量显然过低,据了解,四川某一饲养规模为400多头的熊场,96年就繁殖成活64头。麝的繁殖量统计也可能没有反映实际清况(程继臻 张国光,1993a; 四川养麝所,1994)。

5 17种药用动物驯养繁殖情况统计表

   6.药市及药店中动物药材的价格(表6

  各动物药材的价格差别很大,总体来讲兽药最高,如药店中麝香价格幅度为每克92.4元至每0.230元,猴枣每克133元,熊胆每5克63121元不等。其他价格较高的的兽药有鹿茸(800-6500元/公斤)、羚羊角(500-750/公斤)和甲片(550-720/公斤)。爬行动物药材的价位排在第二档。玳瑁每公斤450-900元,五步蛇每公斤300-620元,金钱白花蛇每条7-15元。其他类群价位较高的药材有海马(1,000-1,900/公斤)、红珊瑚(650-2,000/公斤)、蛤蟆油(1,000/公斤)等。同种药材的价格幅度波动亦较大,主要由品质、数量、个体大小、色质等因素决定。

6动物药材价格情况表

  713家药材公司动物药材收购与销售情况(表7

  本调查从13家药材公司收到15种动物药材收购与销售的调查问卷35份,其中麝香5份、鳖甲4份、鹿茸3份、龟板3份、甲片2份、海马2份、蟾酥2份、蕲蛇2份、金钱白花蛇2份、全蝎2份、地龙2份、蛤蚧1份、乌梢蛇1份和蜈蚣1份。

  四川、西藏、青海、云南和陕西五个药材公司全部回复了麝香收购量和销售量的问卷。结果表明,1990-95年期间,上述五省区的麝香收购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据了解,陕西省药材公司年收购量的历史最高水平为200公斤,近几年已下降到十几公斤。四川的收购量由1990-93年期间的200多公斤骤减到1994-95年的2公斤。麝香的需求量如不降低,这五个产区的收购量无疑只能满足全国上千个中药厂中回复问卷的这12个药厂的需求量。

  调查还发现,云南省药材公司于1990-93年期间收购甲片量达74619公斤,其中1990年高达41921公斤。短短的几年内收购如此大量之甲片实在让人对穿山甲资源的前景担忧。我国1983年蛤蚧的需求量为11万对,而且收购量不能满足需求量。这次调查发现,仅广东省药材公司1993年的收购量就达200万对。

  问卷中还设计了反映供求趋势和来源等几个问题。答复表明,除蜈蚣、鹿茸和地龙外,多数动物药材的货源呈下降趋势。就供求关系而言,除乌梢蛇、地龙和蜈蚣外,其余均为供不应求。此外4份收回的问卷中有2份认为认为鳖甲的供求关系为稳定。  

  问卷涉及的15种动物药材中,有10种来源于野生资源,包括麝香、甲片、地龙、蜈蚣、全蝎、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蕲蛇、蛤蚧、蟾酥等。海马和鳖甲为“主要来源于野外”,3份回复中有2份称龟板来源于野外,另一份称“主要来自野外”。调查还发现,花鹿茸中90-95% 为驯养繁殖所获。而3份回复中有2份称鹿角全部来自野外,另一份未作回答。

7 1990-9513家药材公司购销15种动物药材情况统计表

五、讨论

1.药材用量较大的保护动物

  中国药材公司出版的《中国常用中药材》一书收录了17种动物药材,其中乌梢蛇、金钱白花蛇、甲片、海马、鹿茸、蛤蚧、蛤蟆油、蕲蛇、蟾酥和麝香药材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动物(中国药材公司,1995a)。这10种药材中,只有鹿茸和蟾酥的产量在80年代中期能够满足需求。本调查发现涉及保护动物的药材共有20多种,除上述10种和虎骨、犀牛角外,还包括熊胆、熊胆粉、象皮、豹骨、猴枣、羚羊角、狗肾、玳瑁、珊瑚等(表1)。如果用药市出售频率、出售数量及中药厂年度消耗量等指标来衡量,本调查认为利用量较大并涉及保护动物的药材种类有麝香、鹿产品、羚羊角、甲片、豹骨、蕲蛇、金钱白花蛇、蛤蚧、乌梢蛇、蟾酥、蛤蟆油、海马等12种,比中国药材公司1995年报导的多羚羊角和豹骨两种药材。调查的13家中药厂中,有4家使用羚羊角,年平均用量近800公斤。13家中药厂年平均使用的豹骨量虽然只有25公斤左右,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豹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一用量显然十分可观。调查中还发现,自1993年5月29日虎骨禁用外,豹骨成为原来含虎骨成药的替代品,导致豹骨的用量近年来有所增加。
  药市调查所反映的药材出售量不可能准确反映药材在市场的实际储量。据调查记载,广州清平市场的海马的出售总量为20-30袋,而商贩估计年交易量超过一个车皮(60吨)。安国一商贩在市场上出售的乌梢蛇只有2麻袋,并称家中有现货1吨。因此,保护动物药材的利用量远比本调查所反映的情况要严重的多。
  在1981-93年期间,全国中药厂的数量翻了一番,总产值提高了11倍(宋文义,1994)。 此期间中成药业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对动物药材的需求也有相应的增加,过去供求比较稳定的药材物种由于需求量的增加也可能越来越紧悄,
因此保护动物药材用量的增加是必然结果。

2.昂贵的价格与物种濒危现状间的关系

市场价格是物种稀有程度、濒危状况、供求关系的一个项重要指标。昂贵的市场价格对野生种群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本调查记载麝香在药店的价格每公斤超过人民币9万元,在所有出售的药材种类中名列前茅。然而据杨奇森(1997)报导,在1990-91年期间,麝的分布县之一四川白玉县的林业局在山里捡到猎杀麝的套子高达20万具。在四川的自然保护区和非保护地带,麝的种群密度下降幅度达12- 95%。在1984-1988年间,甲片的市场价格增长14-17倍,野外种群几乎灭绝殆尽(中国药材公司,1995a)。本此调查发现甲片的价格在1995年每公斤300-320元的基础上又增长了一倍。80年代初,蕲蛇和乌梢蛇的年需求量相差不到一半,而目前蕲蛇的市场价比乌梢蛇高4-12倍,如果目前二者的年需求量保持不变,那便意谓着蕲蛇的种群现状比乌梢蛇严峻得多。蕲蛇俗称五步蛇,蛇蜕为药材,蛇毒有液体黄金之称,蛇肉又是常见的食品,这些用途必然使它趋于濒危。今后在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尽管从价格能够看出物种的濒危状态,但对有些动物来说也不尽如此。猴枣是猕猴(Macaca mulatta)等猴类的内脏结石,市价仅次于麝香,主要因为它稀有,而猕猴野外种群数量较大,饲养种群也接近一万头。熊胆是一种名贵的药材,在杀熊取胆的年代,我国每年至少损失1万多头熊满足药用需求。80年代中期,国内出现不少养熊场,通过活熊取胆解决药用问题,熊胆粉产量已完全满足国内需求。调查的13个中药厂目前无一用野生熊胆制药,其中有3个厂用熊胆粉制药,每年共消耗近30公斤。这一需求量相当于猎杀600头野生熊,而10-20头饲养熊的年产量便可满足。尽管熊胆在市场上没有出售,但从价格表可看出目前处于滞销状态。药厂的停止使用说明熊胆粉这种新药基本上替代了野生熊胆。

3.驯养繁殖对减轻物种药用需求所起的作用

  我国人口众多,生活水平低下,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强,仅靠野生资源难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因此通过饲养繁殖解决各种需求减轻野生种群的压力,是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界和中医药界一贯推崇的作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鼓励驯养繁殖活动的开展。中医药界早在60年代就开展了药用动物的饲养繁殖,就脊椎动物而言,目前看来梅花鹿和鳖的养殖比较成功。梅花鹿尽管是一种常用的药用动物,但通过繁殖在80年代就能满足药用需求(中国药材公司,1995a)。调查也发现,药材公司收购的鹿茸中,90-95%来源于驯养繁殖种群。另据中药材公司反映,目前收购的不少鹿角为野外来源。鳖的养殖目前已十分成功,国内已多见报道。然而调查发现药材公司收购的鳖甲主要来源于野外,这意谓着尽管养殖获得成功,但主要满足食用的需求。然而从繁殖技术和产量上讲,通过饲养解决鳖甲的需求是可行的。
  我国早在60年代就开展了麝的驯养繁殖工作,目前已驯化到7-8代,人工取香也获得成功。但本次调查发现,陕西一场养有120头,但年产量仅为500克。 本调查涉及的13家药厂中有7家用麝香制药,年需求量达255公斤。照此,国内4省12场饲养的2千多头麝根本无法满足国内的需求。当然,国家对人工取香的收购价过低可能会是影响行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总体来看,通过麝的饲养繁殖解决药用需求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是难以实现的,人工合成麝香的大规模推广势在必行。
  我国在80年代中期年需求金钱白花蛇 80万条,蕲蛇6万公斤,乌梢蛇近10万公斤(中国药材公司,1995a). 鉴于需求量较大,养蛇场的繁殖技术、产量等尚有待进一步评估。甲片在80年代的需求量就达10万公斤,靠饲养繁殖解决药用问题已无济于事。根据对药材公司的调查,1990-95年收购的麝香、甲片、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蕲蛇、蛤蚧、蟾酥等均来源于野生种群。

4.常用动物药材的来源问题

  调查发现,羚羊角、海马、甲片、龟板等药材或全部来源于国外,或部分来源于国外。高鼻羚羊在我国已灭绝,羚羊角均从独联体国家进口。1990年以前,羚羊角在我国极为紧缺,每公斤售价高达6千元,苏联解体后大量羚羊角流入我国,价格随之下降到每公斤600元上下。自CITES公约第九届成员国大会后,高鼻羚羊列入附录二,其进口需按规定办理有关允许进口证明书。海马的进口以广东为主。广东药材公司称1995年所销售的8千公斤海马中,80%从香港购进。1993年,广东省药材公司蛤蚧的收购量为200万对,而我国80年代的年收购量仅为11万对,可见进口蛤蚧已成为主要来源。调查还发现,云南省药材公司于1990-93年期间收购甲片量达7万多公斤,而我国的穿山甲野生资源在80年代末就已濒临枯竭。此外市场出售的龟板有不少来源于中国的周边国家。据国外有关组织调查,越南市场大量出售的龟类主销中国市场,主要是食用和药用。

5.药用动物的管理及法律法规实施

动物药材的经营方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 保护动物药材的收购很少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野生动物保护法把受保护的物种分为两个等级,除科研、繁殖等特殊情况外禁止猎捕、杀害。需要捕捉或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事先申请特许猎捕证,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收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76种,中药材42种。条例严禁采猎一级保护药材物种,采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持有采药证。调查发现,蛤蚧、穿山甲、麝香等药材的收购量十分惊人,如按以上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控难以证明其不影响物种的生存。值得提出的是,大量野生动物通过边境流入我国,除了大量流向餐馆作食用外,不少种类的主要出路之一就是药用(Brautigam, et al., 1994; Li et al., 1996; Martin, et al., 1996)。因此,合理和持续地利用野生动物作传统医药已经不单单是一个国内问题,并且也已经引起国际保护界的密切关注。
  2. 保护动物药材的经营混乱。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本次调查发现个体户严重越线经营,并在保护动物药材的经营中出现与药材公司竞争的局面。
  3. 市场管理不严,保护动物药材公开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令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也禁止在集市上出售保护动物药材。尽管药市有禁止经营保护药材种类的警告牌,但商贩我行我素,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市场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和税务部门组成,没有林业部门的参与,然而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收回的17份问卷中,82%承认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有监督管理市场上出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权力。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执行中部门之间的协调是一个很急迫的问题。

六、建议

  根据本项调查的结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药用动物利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实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作好协调工作,共同协力以杜绝市场上出售涉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动物药材,确保各项法规和国际公约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野生动物特别是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从周边国家大量流入我国。为了切实履行和实施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应考虑加强对野生动物贸易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2.对继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入药的法律根据进行评估。如法律基础健全,则应考虑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非正当途径来源的药材难以流入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渠道;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充分考虑运用国际的濒危物种等级标准和中国实情相结合。就传统医药的角度而言,应考虑将某些大量用作医药并已给其野生种群带来严重威胁的动物列入保护名单,如一些药用的蛇类,以遏制对这些资源掠夺式的利用;
  4.继续有计划、有控制地有指导地开展濒危及使用量大的药用动物种类的驯养繁殖工作,减轻对野生种群的压力;
  5.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应用濒危物种开发的新药审批或限制产量等,以降低对资源接近枯竭的濒危药用动物的需求量,以利这些资源得以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渐恢复其野生种群。

致谢

  本调查得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流通司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大力协助,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陕西、四川、河北、河南、安徽、广东林业厅和医药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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