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完善的外来入侵种法律体系
在食人鲳因其“食人”之名和嚼铁断钢的锋利牙齿而成为街谈巷议,以及网络空间里的话题,并受到举国一致“通缉”之际,食人鲳却似乎在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价格游入千家万户,人们甚至已开始战战兢兢地谈到其进入黄河、珠江、滇池等中国主要水系的可能性。事实上,这一颇具“黑色幽默”意味的事件,正反映了我国有关外来入侵种或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和无奈。
迄今为止,我国所有的有关生物进口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被限定在与病虫害或杂草检疫有关的狭窄范围内,尚未考虑到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或生物多样性所构成的巨大威胁。因此,象食人鲳这类入侵危险极大的外来物种才得以毫无阻拦地进入我国,成为宠物市场上的新贵。特别是,入侵物种通常并不具有人们一般所认为的病虫害的性质,难以用检疫的标准进行衡量,而且在短时期内通常不会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更难以具有"食人"之恶名或铁齿钢牙等颇富戏剧性的特征,能够调动起媒体的力量而四处喊打。毫无疑问,要将外来入侵物种御之于国门之外,就必须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大扩展至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领域,从而为建立有效的国家防御体系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食人鲳之所以能在不长的时间内,流进全国各地的多座大中城市,除了国内贸易一体化的趋势仍然持续外,国家及各地缺乏必要的区域性防范措施和机制应是其主要原因之一。这就是对于跨生态系统的物种转移还没有引起起码的重视,人们尚不了解生态环境之基本构成是自然的生态系统,而非人们所习见的行政区划,从而也就难以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地区性的物种入侵问题。因此,地方间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议也应纳入到有关的完备的法律构架之中。
食人鲳是通过何种渠道被引入我国的,众说纷纭,但公认是被有意引进的。其出现在昆明、广东等地的花鸟市场上已有几年的时间,但为什么直到最近才成为新闻热炒的对象?更令人尴尬的是,由于各地普遍感到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以抄没禁毁已在当地存在和流通的食人鲳,国家质检总局不得不特此颁布临时性条例予以封杀。北京市政府甚至为此召开紧急会议,为防万一,甚至连水族馆里用作展览的食人鲳也被一网打尽。尽管如此,人们仍不知道是否已有食人鲳进入了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其是否可能构成入侵?但这恰好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有关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体系所存在的全方位的偏颇和不足。由于缺乏必要而充分的法律保障体系,人们既无法在其进入之前正确评估其入侵危险性,不能在其进入之时就予以拦截,也无法在其表现入侵迹象时即进行迅速的清除或有效的控制,更不能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预防、评估或监测,从而只能任其发展以至难以控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有关外来物种引入、传播、携带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又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因此,虽知其为人为有意引入和散播,却无法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甚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全球一体化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及国际贸易和往来的外来入侵种问题将日益突出,如不及早因应,势必将对我国的环境、(国内外)贸易、法律,甚至外交等造成严重的损害。
由于认识到一个国家孤立的行动无法控制所有可能引入入侵物种的行为,我国也相继加入了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在内的一些重要的国际或地区协议和机构。全球入侵种项目(GISP)还建立了全球数据库(http://www.issg.org/database),以收集入侵种的相关信息。但是,由于各公约或机构所使用的术语多有分歧,所涉及的外来入侵种的范围又多受具体公约目的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对经济、人类生活以及健康或食物安全造成危害的动植物,而鲜有涉及对生态系统功能的威胁,特别是缺乏对于外来入侵淡水水生物种有约束力的条款,因此这些国际性措施并不足以有效地阻止和对抗外来入侵物种。为此,应相应加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强化我国履约能力的同时,促进国内与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及国家或地方政府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建设。
食人鲳事件还应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建立防范生物入侵的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在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激励、制约及防范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严重忽视了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社会大众的权利和利益,而仅将其作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较少与之交流有关其在生物保护中的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与角色的问题,并与之充分交流与分享有关的信息。很显然,诸如此类的工作也正期待着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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