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物种红色名录等级和标准
I. 简 介 II. 序 言 III. 定 义 IV. 物种濒危等级 V. 极危濒危及易危的标准
附录1:不确定因素
附录2:IUCN物种红色名录濒危等级和标准的引用
附录3:列入IUCN红色名录分类单元的成文要求

参考文献

IUCN物种红色名录标准在地区水平的应用

IUCN物种红色名录等级和标准

II. 序 言

  以下列出了有关如何使用和解释等级(极危、濒危等)、标准(A - E)和亚标准〔1、2等;a、b等;(i)、(ii)等〕的重要信息:

1、等级划分过程中所涉及的分类单元的水平和范围


  该标准可以应用于任何一个种或种以下的分类学单元,为了使用方便,以下的注释、定义及标准中使用了"分类单元"这一术语,它可以代表种或种以下的分类学水平,包括没有正式描述过的生物型。多条标准提供了足够的变化范围,能够适用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所有生物的分类单元的等级划分。该标准也可应用于任何特定地理或行政区域,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参照下面的第14条处理。呈示该标准的应用结果时,应当根据成文指南(见附录3)明确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分类学单元及其区域。等级划分应当仅应用于在其自然生活范围内的野生种群以及由于良性引入所形成的种群。良性引入在《IUCN重引入指南》(IUCN,1998)中被定义为:"以保护为目的,在其历史记录分布区以外,但在其适应生境和生态地理区域内建立种群的行为。只有在一个物种的历史范围内不再有剩余区域的情况下,它才是一个可选择的保护工具。"

2、等级的特征

  本文件假定绝灭是一种机率。因此被列在较高绝灭危险等级,表明预计该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较大,经过特定的时间段,列在较高等级的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比列在较低等级的多(在没有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然而,有些列在高度受威胁等级的分类单元维持在原有受威胁等级,并不说明以前对它们的评估是不准确的。
  所有列入极危的分类单元都符合易危和濒危的条件,所有列入濒危的分类单元都符合易危的条件。这些等级通称为"受威胁等级"。受威胁等级是整个等级体系中的一部分。所有的分类单元都可列入一个适当的等级(见图1)。

3、多条标准的作用

  极危、濒危或易危分别都有数量标准范围;如果一分类单元符合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将该分类单元列入相应水平的受威胁等级。每一个分类单元都必须经过所有标准的评估。尽管一些标准不适用于特定的分类单元(一些分类单元永远也不会符合这些条件,但却接近绝灭),但是总有标准适合于评价这些分类单元的受威胁水平。重要的是只要符合一条标准,而不在于所有各条标准都合适或者都完全符合。因为事先不知道对于一个特定的物种来说,哪些标准适合。因此,每个物种都应该用所有的标准进行评估,符合任何一条标准即应予列入。

4、数量标准的来源

  为探明跨越广大范围的有机体及其所展示的多样生活史的致危因素,通过广泛评估,得到了不同的标准(A-E)。受威胁等级的各条划分标准中的数值是通过广泛商讨后形成的,尽管还没有正式证明这些数值的合理性,但这些数值都设定在普遍认为合适的水平。等级内的多条划分标准的水平都是在一个共同的基准上独立设定的,并在它们之间求得了广泛的一致性。

5、列入名录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不管保护措施对一分类单元起了多大的作用,都可应用该受威胁等级标准。必须强调的是即使该分类单元未被列入受威胁等级,也需要采取保护措施。对分类单元可能有利的保护行动被做为成文要求的一部分被列入(见附录3)。

6、数据的质量以及推论和设想的重要性

  标准已被明确地数量化了。因为该文件强调,估计、推测和设想的方法完全可以接受,因此,缺乏高质量数据不应该成为应用该标准的阻碍。只要有足够的理由,就可以根据现有或潜在的对未来生存的威胁因素(包括其变化率),或者与种群丰富度或分布(包括对其他分类单元的依赖性)有关的因素进行推测和设想。可以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中的任何一条对不久前的过去、现在或不久的将来进行猜测或推断,只是需要注明这些因素。
  对于那些一旦受未来低发事件影响而后果严重(如大灾难)的分类单元,可以根据标准(如分布区狭小,分布点数目少)明确其等级。如一些威胁因素的影响属于或接近不可逆转(病原体、入侵性有机体、杂交),应尽早明确这些因素,以便于采取适当的措施。

图 1:濒危等级体系

7、比例尺问题

  在根据地理分布区大小或占有区的生境类型进行等级划分时,空间比例尺的问题显得十分重要而复杂。标示分类单元的分布区或生境的地图的比例尺越精细,其表现出来的这些分类单元所占有的面积就越小,估计的范围(至少对于"占有面积"的估计范围;见第10条定义)往往不可能超出标准中设定的临界值。在较精细的比例尺上作图,使得无该分类单元记录的地区增多。反过来,在粗略的比例尺上作图,未被占有的区域表现为减少,往往导致估计的范围超出受威胁等级的临界值。比例尺的选择可能会影响红色名录评估的结果,导致矛盾偏见的出现。目前无法提供严密的,只能是一般性的分类单元或生境的作图规则。最适合的比例尺是根据不同的分类单元及其分布信息的来源与综合特性来确定的。

8、不确定因素

  用于与标准进行比较来评估分类单元的数据往往是估计的,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可能是以下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或所有引起的:自然可变性、使用的术语和定义模糊,以及测量错误。处理不确定因素的方法不同,会严重影响被评估的等级。附录1提供了推荐的处理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方法,评估者应该阅读并遵循这些原则。
  总之,如果不确定性导致估计值的变化范围较大,必须确定可能出现的结果的范围。必须选定一个唯一的等级,而且必须记录该选择的基础,并坚持防患于未然和可靠性的原则。
  如果数据非常不确定,可以将其列入“数据缺乏”等级。然而,这种情况下评估者必须提供成文信息表明没有足够的数据决定一分类单元所面临的威胁。同时重要的是应该认识到信息很少的分类单元往往可以根据相关的栖息地或其他偶然因素等背景信息确定一个受威胁等级;因此最好不要使用“数据缺乏”。

9、列入等级的含义

  如果一些分类单元被列入未予评估和数据缺乏等级,即表明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还没有对其绝灭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不能把列在这些等级的种类当作未受威胁种类,最好(特别是数据缺乏类型)给予它们与受威胁分类单元同样的保护,直到能够对其种群现状作出合理的评估。

10、成文

  所有评估都应做记录。受威胁物种分类在列入名录时都要注明其所符合的标准和亚标准。至少要符合一个等级的一条标准,才有理由被列入该等级。如果符合多条标准或亚标准,则每一条都要列出。因此经重新评估发现已不再符合文中所列的标准时,不能将其自动降级。而是应当用相关的所有标准重新评估其现状。对于使之符合这些标准的原因,特别是在使用了推理和设想的情况下,即使在名录中不能列出,至少评估者应做记录(见附录2和3)。附录3还列有其他等级的成文要求。

11、受威胁因素和优先权

  受威胁等级不足以用来确定保护行动的优先权。受威胁等级只是对现有环境下绝灭的危险性的评估,而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时将涉及到其他许多与保护行动有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后勤服务、成功机率等,甚至可能包括该对象在分类学上的独特性。

12、重新评估

  根据标准评估分类单元必须在适当的时间段内进行。这一点对列在近危或数据不足的分类单元以及已知或怀疑种群现状正在恶化的受威胁物种特别重要。

13、等级之间的变化

  分类单元的等级之间变化有以下规则:
  A. 如果一分类单元不再符合较高受威胁等级所有标准5年或5年以上时,该分类单元可以从该较高的等级降至较低的受威胁等级;
  B. 如果发现原有的等级划分是错误的,可以立即将该分类单元转到适当的等级中或者干脆从受威胁等级中删除(但要参见第10条);
  C. 从较低的等级向较高的受威胁等级的转移不应延迟。

14、地区水平上标准的应用

  IUCN红色名录等级及标准是为全球的分类单元设计的。但现在很多人希望将它应用于世界的地区性数据,特别是地区、国家、地方水平。这可参照IUCN/SSC地区应用工作组指定的指南(如Grdenfors 2001)。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样。例如,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还有重要的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十分小心地查对红色名录权威(RLA)是否已经进行了评估,现在的等级划分是否与相关的红色名录权威(例如研究该类群的SSC专家组)的划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