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通讯(1997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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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和外来种

·厄瓜多尔的生物安全立法

  生物多样性国家工作组在一切问题中,把焦点集中在依法律管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上,这是为了避免由于引进遗传诱变生物(GMOs)和外来种而导致本国生态环境系统退化的危险。
  1995年7月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生物安全专家会议期间,厄瓜多尔代表团阐述厄瓜多尔的立场是:支持一项控制生物技术和以安全途径作技术转让的条约;加强“先行通告协定”的原则;限定技术转让机制;促进技术与金融合作;控制GMOs的跨边界移动;强调预防为主的原则;确定非传统生物技术导致风险的管理机制。
  以上各项建议都包含在“生物多样性法”草案中,准备向国会申报。安第斯公约第391号决议建立了一个先例,即对其成员国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之间基因资源的获取进行控制。391号决议第24条规定,禁止使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的生物资源。第25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在技术转让上,必须执行生物安全法规。第45条准许成员国依法限制对基因资源或其产品的获取,一切工作都以生物安全为依据。391号决议中关于生物安全的要点包含在过渡条款第7条内,它呼吁所有成员国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采纳共同的生物安全制度,并且宣布为此需要特别对GMOs的跨界移动开展研究。所有这些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届成员国大会通过的决议相符。
  直到现在,我们还不能说厄瓜多尔就已依法处理生物安全问题,因为这个国家在这方面还缺少国家立法。但是安第斯公约的第391号决议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它责成成员国为生物安全立法,尽管未确定最后期限。
  最后一点,在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问题上政治和法律的焦点还有待于由1996年8月10日上任的厄瓜多尔新当选总统来明确。确定未来生物安全政策的基本问题是:是否要成立环境部;或是否要保留环境顾问委员会;或是否采纳正在由国会讨论的环境框架法草案的一个提议,将环境顾问委员会并入国家环境委员会中;以及环境事务是否将成为公众议事日程的一个主要议题

  卢桐译,王思玉校,袁德成核 IUCN Newsletter, July-September, 199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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