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通讯(1997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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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合作管理

·欧洲人民的花园
保护区合作管理在欧洲许多地方已被广泛实行多年

  与世界的大部分地区相比,欧洲的自然景观在更大程度上是人与土地长期相互作用的产物。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常常存在于与传统土地利用的联系之中,如牧业体制。那些结合自然和人文特征的景观最受赏识,“自然景观保护区”等级占主导成分反映了这种情况。
  从全球来看,全部受保护陆地或海洋的41%属于“保护区管理等级II”(即类似于如在美国率先设立的那些“传统的”国家公园)。相比之下,在欧洲,很少有接近自然状态的大块区域(斯堪的纳维亚除外),等级II仅占10%,而接近67%属于等级V(即陆地或海洋自然景观保护区)。
  对这些保护区,不同国家使用的名称差异很大(例如地区公园、自然公园、陆地景观区或甚至国家公园),其识别特征为它们是人们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在这里保护的意义取决于人和自然的相互作用。
  在这些区域,真正的“保护区管理者”并非公园巡护员,而是以传统方式使用土地的农民和森林居民;“保护区管理机构”常为地区或当地政府的分支,并有所在地居民的代表;日常保护工作由来自公共、私营和自愿组织的资源托管人stakeholders合伙承担。在此意义上,保护区合作管理(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for protected areas)在欧洲许多地方已被广泛实行多年。
  随着近来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由鼓励粮食生产朝着促进爱护环境方向的转变,这种趋势得到了加强。现已制定多个农业环境规划,鼓励农民继续以传统的方式管理自己的土地,以期保护与诸如翻晒干草、低强度放牧和湿地管理等生产方式相关联的生物多样性和
风景。
  作为欧洲生命的花园(Parks for Life)项目的后续,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CNPPA)将参与一项IUCN项目,探寻与当地社区一同管理保护区的充分可能性。在欧洲,同其它地方一样,我们可以从这种尝试中学到许多。但CNPPA认为在世界的这个部分气候条件很有利。
  袁德成译 World Conservation 96 (2): 26. (作者 Andrian Phil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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