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2:为了生态系统的水?

  对淡水进行分配以保证三方面——农业、工业和家庭用水的需要,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水资源管理者面临的一个永久的挑战。

如果要使湿地保质保量地为我们供应赖以生存的水,那么湿地本身也需要补充水。

  湿地生态系统作为“供水者”和“用水者”有着双重地位。那么它们为何没有出现在水资源分配的等式中呢?湿地是水循环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它为我们提供了淡水,另一方面,如果要保持湿地的结构和功能,并使它保质保量地为我们持续供水,那么湿地也需要补充一定量的水。

  最近,水资源管理的观点和做法逐渐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任何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中都必须充分考虑到湿地生态系统对水的需要。水资源管理者首先应该估计出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所需要的水量。此外多出来的水才能供给其他使用者,这样就能不损害对可持续发展来说十分关键的自然资源基础。
  在湿地管理领域,评估保持湿地生态系统所需要的水量是一个比较新的题目,不过现在已经有了经过测试的工具和方法。对于评估工作而言,这些工具和方法是科学的和具有社会意义的,适合于不同的水生生态系统。这些方法既有快速、简单的评估也有需要一到两年时间才能完成的长期研究。最好的技术不是仅仅关注鱼类或鸟类对水的需要,而是关注整个生态系统功能的多样性。这样,对水的分配就要考虑各种因素,诸如:河流和泛滥平原的面貌、鱼类和鸟类的生物多样性、水质、休闲用途以及保持渔业资源以保证农村居民的生计等。水资源的这些功能中有的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因此,在一年当中的有些时候保证一定的流量从而保证渔业资源或泛滥平原的需要,这对于许多农村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而言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流域内进行有效的水资源分配,不仅需要在开始的时候进行评估,而且要有适当的国家政策、法律工具以及决策机制。只有这样,有关利益各方才能充分参与进来,促进对湿地水的分配。

  聚焦......

  Ramsar公约的管理工具

  公约的“将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融入流域管理的指导原则”不仅承认需要整个流域水平上的整体性水资源管理,而且还确认:作为保证湿地能继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管理步骤,有必要考虑分配给湿地一定的水量。指导原则强调了建立流域管理机构的必要性。该机构应包括有关利益各方的代表——水资源管理机构、科学机构、当地社会、农民、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方面。指导原则还强调:需要为管理工作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法规。另外,指导原则也着重指出必须对现在和未来水资源的供应和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以设法满足生态系统和人类的需要。

  南非的国家水资源法案

  南非的国家水资源法案(1998)认识到了生态系统在水资源供应中的中心作用。作为一个缺水的国家,南非近年来采取了明智的水资源政策:将水资源管理权力下放,鼓励当地社会参与相关决策,引入有效的定价措施。而促使南非改变原有水资源政策(这些政策与许多国家的政策相类似)的正是这样的一条原则:国家必须维护作为水资源基础的自然生态系统。该法案明确指出:要保护“维持人类所依赖的生态功能所需水的数量、质量和可靠性”。在最后,国家水资源法案要求将支撑淡水生态系统所需的水量作为一种环境“储备”加以维护。

  欧盟的水资源框架指示

  欧盟的“水资源框架指示”其首要目标是在欧盟范围内使所有地表和地下水达到“良好的水资源状态”。目前它有15个主权国家加入。该指示的管理措施是在流域水平上的整体性水资源管理,这就使整个欧盟在水资源政策上形成了充分的合作。有效的定价和公共参与也是该指示的重要内容。
  这个指示为欧盟国家提供了一系列共同的目标、原则、定义和基本方法。特别行动的职责当然属于各成员国的相应的管理机构(国家的、跨国区域的、当地的和/或流域的),而在每个流域采取的具体措施会因为自然、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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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9期 2003年3月 返回本期目录返回上页 返回IUCN通讯主页返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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