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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在圣地亚哥召开的第12届CITES成员会议(COP 12)将再一次把野生动植物贸易置于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向全世界强调非可持续性的贸易将会威胁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不过,人们常常忘记的一点是:过度的捕获、非可持续利用和野生物种的非法贸易不仅威胁野生种本身的生存,而且还威胁到了当地社会的生计和依赖于这些物种的地方经济。
野生植物和动物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始终是各个社会群体食物和收入的重要来源——从传统的狩猎群体和小型的渔猎社群到大型跨国公司和世界各地的城市消费者都是如此。在有的社群里,野生动植物是惟一的食物来源,而在其它地方,从自然界所获得的食物已经成了大型产业的基础。许多渔业社群的经济生存都依赖于渔业资源的足够储备。这些储备是对国民经济贡献巨大的大规模渔业的基础。然而,现在这些储备受到了来自过度捕捞及非法的、未报告的和无管制的(IUU)捕鱼活动的巨大压力。例如,TRAFFIC所作的即使是一个保守估计,巴塔哥尼亚的一种鱼(toothfish)的IUU捕捞量也占到其2000年贸易量的一半——这就完全破坏了保护该物种的国际努力和有关管理体制。
对许多国家来说,森林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然而,非法的木材贸易使这些国家的外汇收入和税收大大缩水:非法采伐活动造成了数百万美元的商业损失,并且威胁到当地很多依靠这些自然资源生活的人的生计。不断增长的国际需求,特别是某些昂贵木材驱使一些人寻求更多的逃避国家森林管制的办法。这些管制的有效性由于有关当局在资金、后勤和人力等方面的不足而进一步被削弱了。
显然,我们需要在渔业和林业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在即将召开的成员会议上,一些提案要求把一些商业捕鱼物种和商业林木物种列入附录Ⅱ。各成员应该抓住这个好机会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不但要赋予CITES更大的权力以使其在管理全球自然资源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且要扩大公约的范围和适用性,从而加强其有效性。
不过,成员们在进行有关“濒危物种”的贸易时,不要把目光只放在“濒危物种”。我们关注的问题不仅仅是物种的生存问题,而且还要确保它们作为满足人类食物、经济和其它需要的野生资源的安全性。我们应该在CITES的原有基础上有所创新,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使CITES的作用从传统的作为最后解决手段的管理工具转变成为更具整体性的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为各成员加强和完善本国的政策法规提供必要的程序和机制。
这样一个行动也将检验CITES在广泛领域内与其它管制野生资源利用的多边环境协议进行互动与合作的能力及灵活性。CITES需要向世人证明:它不仅可以支持其它管理体系实现其目标,而且当这些体系无法有效进行可持续的利用和保护时,CITES可以成为一张有效的安全网。
要进一步提升CITES在管理可持续利用野生资源工作中的作用,最大的挑战可能就是要消除这样一种误解:列入CITES名单就意味着禁止有关物种的贸易。CITES不仅仅是一个在其它保护努力都无效的情况下停止国际贸易的一种手段,它还是一个国际贸易机制,能够帮助人们解决野生物种的非法收获和贸易以及非可持续性的管理等问题。实际上,附录Ⅱ的规定从控制、程序、工具和信息等方面促进了有关国家管理自然资源的工作,避免了物种种群状况达到非禁止贸易不可的程度。CITES已经承认:可持续贸易本身能够体现出物种的价值,而由此产生的经济驱动力又能保证物种的持续生存。因此可持续贸易有助于物种的生存。如果各个成员要接受挑战并消除人们对CITES的误解,就必须承认这个观点。
Sabri Zain,TRAFFIC国际推广活动理事
大宗贸易的重要性
CITES成员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就是确保附录Ⅱ中物种的贸易“无害于该物种的生存”,也就是说有关贸易要保持在使物种可持续发展的程度。尽管确保“无害判定”是CITES有效性的关键,但是在一些成员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的政治原因,一些物种的出口会超出可持续的程度。在最坏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这些物种在野外已经十分稀少,以至成员们觉得需要将其列入附录Ⅰ以禁止该物种的贸易。
鉴于缺乏准确的无害判定和提出无害判定(而非贸易禁令)的机制,成员们建立了一个持续的审查程序来评估贸易量,并且找出那些贸易量“大宗”的物种,即贸易量已经潜在地危害其生存的物种。经过了最初几年的发展,动物物种的“大宗贸易审查程序”在委员会决议8.9(Rev.)‘附录Ⅱ贸易样品——野生物种目录’中正式生效。该程序规定:CITES动物和植物委员会对贸易量进行审查,对有潜在问题的物种进行识别和确认;为物种分布国荐介有关信息;提出有关减少贸易量等补救措施的建议。委员会决议8.9(Rev.)还规定:如果分布国没有充分回应这些建议,那么CITES将在CITES常务委员会支持下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时中止有关物种的进一步进口。
现在,大宗贸易审查程序被认为对于保证CITES的成功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这种审查已经进行了230多项。在很多情况下,审查程序使一些贸易量控制在不危害物种野外生存的水平上,而且还使一些遗留的贸易问题得到解决。该办法还促进了各分布国在保护共同关注物种的工作中进一步合作。例如,第11次成员会议(2000年于肯尼亚的Gigiri)上成员们要求对鲟形目的一些种(鲟鱼和匙吻鲟)进行审查。这次审查之后,包括里海各分布国、CITES秘书处和CITES动物委员会在内的有关各方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了审查结果,并就有关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这种会议是第一次召开,它促使里海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达到对鲟鱼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长期目标。这些措施包括:着手建立一个区域性的科学管理制度;强化打击非法捕捞活动;控制有关的国内贸易以及实施一种鱼子酱标签制度等。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大宗贸易审查程序或没有使被审查物种的保护工作受益,或对其它物种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影响:一个物种在某个国家出口的下降可能会导致该物种在其他国家出口的增加,或者导致与其类似的物种贸易的增加。1995年,马达加斯加没有听从对该国变色龙出口贸易进行审查后所提的建议,禁止了除四种以外所有变色龙的贸易。不出所料,这四种变色龙的出口量上升了:1997~1998年,变色龙Furcifer
pardalis的出口量比原来增加了一倍多,从15 000只增加到了35 000只。结果,马达加斯加政府在1999年建立了这四种变色龙的出口配额制度。
CITES成员将在2002年11月的第12次成员会议上考虑对大宗贸易审查程序进行修改。在第11次成员会议决议8.9之后,这次修改将着重整合动、植物审查程序。会议上考虑的问题包括:在审查过程中与分布国更好地沟通;在确定分布国对所提建议进行回应的最后期限时,给予动物和植物委员会更大的灵活性;对那些回应不能令人满意的分布国有一个继续跟踪的过程;按照分布区、分类单元法安排大宗贸易审查。这种类型的第一个研究现在正在马达加斯加进行。该项工作是由TRAFFIC和英国CITES植物科学机构根据与CITES秘书处的协议负责实施的,它还得到了关键生态系统合作基金的额外资助。成员们还将考虑来自CITES动物和植物委员会的一项建议,该建议提出在第13次成员会议前对大宗贸易审查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很明显,大宗贸易审查程序对于确保附录Ⅱ物种的贸易维持在可持续的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动物和植物委员会要求进行的审查将使成员们有机会对迄今为止所应用的各种不同的建议的效果及其引起的反响进行分析,这也是大宗贸易审查程序在今后应如何改进的一个组成部分。审查程序还包括把各种社会经济因素考虑进来。无论如何,单凭大宗贸易审查程序本身不足以在贸易活动中保证附录Ⅱ物种的未来。我们需要增加投资来增强分布国做出准确的无害判定的能力。如果要达到物种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我们还要加强大宗贸易审查程序与科学当局能力培养这二者间的联系。
Angela Barden,TRAFFIC国际的CITES项目官员;Teresa Mulliken,TRAFFIC国际的研究与政策协调员
译自TRAFFIC Bulletin 20021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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