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 Armstrong
1994年在劳德代尔堡召开的第9届成员会议刚刚做出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决定:采用新的将物种列入CITES附录的标准。会后,BBC采访第9届成员会议的与会者。那时是第一次有人问我关于CITES未来的问题。
我那时是奥地利代表团的成员,同时还是CITES植物委员会的主席。我刚刚结束了标准工作组主席的工作。正是这个工作组成功地完成了决议(Conf.
Res 9.24)的详细规划。由于在此之前很多与会者都认为关于新标准的决议几乎没有可能获得通过,因此,该提议在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的确使人感到惊奇。我意识到CITES已经“成年”了,而且它可以继续发展并做出有效的决定,而这些决定有着坚实的科学根据。
于是,带着愉快的心情,听着Louis Amstrong的讲话,唱着“I see trees of green...”,我开始全力支持CITES。我甚至提出CITES是最有效的保护世界生物资源的国际范围的工具。CITES的未来就在于它能够应对这些资源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威胁。
几年以后,在1996年,我进入了CITES秘书处。尽管我现在看公约的角度完全不同了,但是我的热情却从未消退。
但是CITES在新千年里还有前途吗?它能够继续发展以应付世界生物所面临的各种新的和普遍的威胁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在我们能够看清楚CITES现在所走的道路和我们希望它在新千年朝什么方向发展以前,必须先理解CITES在过去的29年里所走过的道路。
一种误解
一种普遍存在的误解是:CITES只管理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而事实上,公约的附录Ⅱ、附录Ⅲ上的物种并不是濒危的,但是它们可能会面临灭绝的危险,除非有关它们的国际贸易受到管制。因此,对CITES的正确理解是:它管制与自然保护工作有关的物种贸易。
公约的名称中有“濒危”一词,这是产生误解的原因。改变公约的名称是不实际的,不过这个名称的确是贸易界面临的一个很大的困惑——对贸易商来说,他们难以将CITES看作为一个保证可持续管理他们交易物种(在附录Ⅱ中)的市场工具。
因此,CITES在未来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怎样使贸易界也参与到CITES的工作中,从而保证大量贸易物种的可持续管理。
可持续能力与CITES有关吗?
关于可持续能力问题在CITES内部有不同看法。既然在公约的文本中没有提到“可持续利用”一词,那么有的人就认为:与里约公约(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不同,CITES从未被当成一个支撑可持续利用的工具。
我反对这种看法。
我们应该记得:CITES恰好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发展起来之前建立的。公约的条款Ⅳ规定任何附录Ⅱ中列出的物种只有当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这样的出口“将不会损害那个物种的生存”时才能出口。
这段开明的语言表现出了可持续利用的思想,而CITES在可持续能力被人们普遍接受以前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
尽管到目前为止,公约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工作并不成功,但我坚信这种思想的重要性将会成为未来公约的根本力量之一。公约所管制的30 000多个物种中,大部分在附录Ⅱ里,这一事实将CITES定位成一个有效的可持续发展工具。条款Ⅳ是公约的基石之一。当出口方的成员正确应用条款Ⅳ时,该条款就成了可持续贸易的证明!
新的力量
那么,CITES在新千年还应在哪些方面有所发展呢?我看到了一些明显的进展。
值得高兴的是,公约以往在动物和植物之间的差别正在消失。尽管现在的CITES决议中二者仍然有区别,但实际上我们并不需要这样做:比如圈养动物的繁育问题和植物的人工繁育问题就没有必要分成两个问题。这样做是重复劳动,只能给人造成这样一种错误印象,即我们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生物,它们从生物学角度需要CITES中的不同程序。重要的是,新的列入标准已经拒绝了这种老套的做法,而是对全世界生物资源应用了一种统一的科学方法。
我相信不久我们就能看到现在互相独立的动物和植物委员会将合并为一个CITES科学委员会,它的工作是向CITES的成员提供客观、科学的建议。为了完成这个新的转变,应该由一个技术委员会来协调CITES的执行工作。该委员将在遵守和执行公约的问题上为各成员提供支持。而这些问题现在是由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负责,这是不合适的。
公约对执行不力的工作施加影响是CITES最成功的地方之一。随着新的科学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建立,在公约内将形成一种新的在政策和科学之间的和谐。这种协调对于确保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
科学和执行的整合在CITES内已经开始了。而随着公约的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完善和成熟,整合趋势将进一步的发展。
在新千年里,CITES大宗贸易审查程序的现有力量将大大加强。一些创新方法比如国家审查(就像最近在马达加斯加的案例),以及非常成功的区域项目如关于里海鲟鱼的项目,这些都向人们展示了如何通过CITES来有效地解决重要的保护问题。
显然,当这些创新方法的成功得到更广泛认同的时候,在公约中也将更广泛地得到应用。
最后,CITES的放养条款将被认为是公约内最具创新性的用于改善CITES所列物种的就地保护的措施之一。问题是CITES只预见到放养是促进动物物种从附录Ⅰ向附录Ⅱ转变的一种方法,而实际上,它能够发展成为一种对已经处于附录Ⅱ中的物种进行可持续管理的系统。
放养条款很容易适用于植物。由于人工繁育的物种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还很有限,未来应该鼓励CITES成员建立有效的放养项目以确保他们所管理的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绿色的未来
CITES必须以可持续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为目标,设法对其创新性的生物贸易行动进行完全的结合,这样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要求。
这是CITES在新千年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所有多边环境协议的努力方向。我希望CITES能够走在其它协议的前面。
“I see trees of green...”
Jim Armstrong是CITES秘书处的副秘书长
译自World Conservation 2002,No.3:32-34.
经济杠杆在保护附录Ⅰ物种中的潜力
定义明确的财产权和使用权的分配 偷猎者在开放环境里盗猎附录Ⅰ中的物种时,只需要很少的投入就能赚很多钱。巨额的利润使他们可以不择手段地逃避惩罚。通过采取激励措施来鼓励资源所有者(比如当地社区或私营部门)保护“他们的”资源,财产权的分配将有助于优化法规的实施效果。但是,如果分配中存在歧视或界定得不明确,这些激励措施将对市场渠道或整体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利用被管理的野生种群 这或许是针对附录Ⅰ物种就地保护最有希望成功的措施,前提是保护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用于保护工作的资金可源于繁育和捕猎权的非商业性销售。而对当地人民的好处来自于打开非商业性贸易的渠道。
生态旅游 要使它取得成功,政府必须找到将旅游收入通过就业、补偿费及社会服务项目等形式分配给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和当地社区福利事业的方法。现在,生态旅游收入很大一部分让国外旅行社赚走了。
捕获繁育 这种运作大多数存在于消费国,而在分布国却很少。为了对就地保护工作有更大贡献,这种运作必须有更多资源分布国的当地人参与进来。 CITES秘书处立法和执行单位的法律与贸易政策官员Juan
Carlos Vasqu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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