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 Broad
CITES常被视为一个多边解决野生动植物保护问题的极成功的素材,但是,它的影响力因成员国实施公约条款的意愿所限制了。
另一方面,公约的批评者们认为,CITES的条款和措施是建立在过时的有关威胁及变化刺激误导的假设上,因而是最没有效率的,有时甚至使要解决的问题变得更为严重了。
这两种看法或许都有正确的地方。CITES的力量来自于它众多的成员国,来自于它关注的细节,来自于其成员共同下定决心的意愿,来自于25年以上的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来自于它相对广泛地包含了来自民间的看法和支持(与其它许多多边论坛相比),来自于公约秘书处所扮演的领导角色,来自于它在非关税贸易限制(尽管是公平的)普遍遭到反对的政治气候下所具有的明显的强硬态度,来自于其成员们不断通过决议以广泛的辅助方法对公约管理手段的加强。
一些不足
CITES的缺点在于:
1.决策的视野太窄(很少注意范围更广的对保护工作的威胁和社会经济动态);
2.忽视了对公约实施的贸易措施所具有的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
3.缺乏一个可靠的财政体系来保证在公约实施工作上的投资;
4.成员们花了过多的时间用于讨论极少数物种的问题(大部分是大型哺乳动物);
5.三十年前所写的公约文本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成员们已经默许在自然资源商业领域如渔业和木材贸易采用实践证明可行的管理手段;
6.它孤立于其它保证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制度。
前进的道路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前进呢?是继续在现有的CITES中挖掘最大的潜力呢?还是抛弃CITES并制定一个新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协定?或是将CITES转变为一个在广泛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协议?
显然,这些选择没有一个是正确的。第一条路显得很安全,但是对前面所提到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而其它两个选择在重新起草协议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难以逾越的困难。最近一次于1983年对公约的修改,虽然相对变化不大,但是由于没有得到足够多成员的批准,因而在20年后仍然未能生效。
无论我们选择怎样的道路,都应该将这三方面加以综合。现在,各国政府急需将它们在各种不同的多边论坛上追求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加以合理化。这不是判断哪个制度最重要或表现最好。70年代制定公约时所表达的基本的对保护的关注和它的特殊保护条款现在仍然是中肯和重要的。
为了长久的成功,CITES论坛所表现出来的合作、活力和雄心必须应用到未来的工作环境中。在这一环境中,将承认过度开发是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众多原因之一;在这里,运用了其它保护战略下适当的管理措施;在这里,合理的保护和经济战略不会因害怕与WTO冲突而受到束缚;在这里,做出的决策反映了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那些必然影响决策有效性的社会经济因素。
Steven Broad是TRAFFIC国际的执行理事
译自World Conservation 2002,No.3: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