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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发展和完善
从世界上最大的哺乳动物蓝鲸,到优雅的燕尾蝴蝶,从这个星球上最珍贵的植物兰花到巨大的桃花心木,CITES公约对许多物种的贸易活动起到了控制管理作用。所有这些都基于一个共同点——国际性团体已经决定相互合作,确保这些贸易不会威胁到物种的生存。
CITES有27年的历史,是历史较长的、具有争议的、更成功的多边环境协议之一。虽然公约在世界各国政府和资源所属人达成共识前就已经制定完成,但CITES无疑远远达到了其预定的目标。
导言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即世界各国政府有权利和责任管理本国的野生物种,但是同样地,国际合作是有效管理国际贸易所必须的。除赞赏野生物种的美丽外,起草者还认识到野生物种日益增长的价值。在这个保护意识高涨的年代,当可持续性发展和利益共享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内容时,也许最重要的是:CITES把确保“任何涉及野生物种的贸易必须具有可持续性以便为后人利用”作为该公约的目标。
硬法律,软法律
公约按物种在贸易活动中所需的保护程度,分别列在3个附录中。这些附录在两年一次的成员国大会上进行修订,并在制定权威性决议时起指导作用,这些决议被称为“硬法律”。
除附录以外,COP还会对其决议的调整进行讨论,尽管“软法律”中的一些内容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使用。
CITES覆盖全球,据最近一次统计,有160个成员国。随着委员会对地区性代表的吸收,公约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们认为控制和管理国际贸易是消除野生物种遭受威胁的最好方法。1984年,成员国公开承认野生物种贸易的利益,这一举动支持了公约帮助调控的许多可持续利用项目。
无害贸易
按照公约规定,凡涉及到附录Ⅱ中物种的贸易应该是属于无害的贸易。多年以来,一些成员国不得不想方设法来达到这个要求。因此,为了帮助成员国管好贸易,公约对涉及附录Ⅱ物种的贸易进行了审查。这项重要贸易审查要求动植物委员会详细列出困扰成员国的问题,让成员国决定他们的贸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而为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制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限制贸易数量,这可以成为成员国在开展特殊贸易时的有力工具。
无法预知的结果
使用贸易限制,加强成员国履约,是CITES显示自身力量的途径之一。但是,当贸易转向类似的物种,或来自不同分布地区的物种资源,或者当鼓励异地圈养/人工繁殖,但却没有给分布地区带来好处时,一些贸易限制的结果就无法预知。经过10年的运作,对这项规则的效力进行评鉴,将会帮助成员国更好地履行他们的义务。
对很多物种而言,被列入附录Ⅰ的行动取得了成功,但有时因为对某些物种需求量很大,而被列入附录Ⅰ的速度又太慢,没有及时阻止种群下降的趋势。然而总的来说,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CITES的存在,情况会更糟糕。
附录Ⅰ的主要缺陷在于:虽然一个物种被列入,公约却没有对该物种的管理进行审查的程序。原因是只要保护物种不受国际贸易的威胁,其生存状态即使得不到改善,也至少可以保持稳定。然而许多物种,即使没有受到非法国际贸易的影响,也在国内被用作食品和药物等,因此这些物种的生存状态很可能持续衰落。
合作管理
近几年来,CITES一直鼓励成员国开展更多的合作管理。第一个例子是,制订针对大象和玳瑁的对话程序,把有该物种分布的成员国召集到一起,共同探讨特定门类的贸易问题。第二个例子是鱼子酱的生产地——里海地区的国家同意制定联合管理计划,分享里海的资源。第三个案例是召开研讨会讨论一些虽然没被列在附录中、但却引起了CITES成员的担忧的物种。其中包括用于做汤的燕窝、鲨鱼翅、海马、亚洲龟,还有作为肉类被捕猎的丛林动物。
为满足21世纪的要求,CITES正努力发展在生态系统水平寻求更多的合作管理,比以前更强调可持续性。
David Brackett是IUCN/SSC的主席
译自World Conservation 2002,No.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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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判定 凡涉及附录Ⅱ中的物种贸易,在出口前要有出口国专门的CITES科学机构认可。该程序意在确保这些贸易对物种的生存是无害的,或者说是可持续的。
大宗贸易审查 是对附录Ⅱ物种进行审查的一种详细的技术手段,贸易水平可能成为审估中的一个问题。审查包括保护现状、管理和面临的威胁;监测和贸易汇报;在执行CITES决议过程中所做的努力;有补救措施的建议。
CITES对话程序 为特定CITES所列物种有分布国家的政府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互相交换意见。在IUCN/SSC专家、专家组和TRAFFIC的密切参与下,通过对话会议来审评当前大宗贸易问题的相关信息,取得一致意见,并向CITES成员国传达详细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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