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本期目录 返回IUCN通讯主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25年:一个新角色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不再是直接的孤立的保护条约,在某种程度上,更注意控制列入公约(附录)的物种或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及运输上。对濒于灭绝物种(列于附录I)的贸易几乎是全部禁止的,只有极少数例外。第11届缔约国大会于2000年4月在内罗毕举行。
1973年签字生效时,CITES被认为是“绝望时代的绝望办法”。极重要的物种正在以持续增长的速度消失。仅靠已有的保护措施是无法阻止这个趋势的。很多人担心,鲸、象、虎、犀牛和其它一些物种将在未来25年全部灭绝。很明显,如果这些普遍受到钟爱的动物都不能得到挽救,那么成千上万,甚至上百万的魅力略逊的物种将灭绝得更快。
过去的立法往往只是那些因曾有的动机而采取的行动或行将老矣的法律,与20世纪末的条约全然不同。它们很少是系统化和有效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商业价值的物种。对于非法贸易商人来说,执法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除非能证明样品在非法贸易商被逮捕的国家是确认违法的。
然而,如今的情形并非如此了。有效地执法几乎在150个缔约国均被采纳。在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上,据报告146个国家已拥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据不完全分析,这些法律中60%以上接近或完全达到CITES的要求。
种群数量的恢复已经引起大家的注意,其中包括鲸和大象。在“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上,某些国家甚至想将它们从名单上删除并对犀牛角贸易开禁。这些迹象表明曾认为濒危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确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尽管缔约国和观察员国承诺的力度和深度推动了CITES的目标实现,但公约的未来现在尚不清晰。国际环境法已经远远超出了CITES签订时的范畴。虽然它是一个动态和不断进步的实体,但公约还没有决定它对这些变化所需承担的责任。
在新千年开始之际,CITES需要认真对待几项批评,这些批评可以概括成两大类:贸易/保护争论和融入新世界。
 |
所有仙人掌(球)的贸易已被CITES
整顿取缔,正如在Canary岛屿这样的人工养殖场,使野生的种类的压力减轻。 |
CITES问题日益转向贸易问题--CITES决策过程中的决定因素。例如,在“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上,不少代表都收到了带有“那里没有市场”(或十分有限的市场)字样的大会提案。
这种贸易/保护责任已经引发了对CITES的评论和来自两方面的批评。注意力集中在物种保护的代表们往往大声反对贸易活动;而那些寻找物种其产品的贸易授权的代表则抱怨CITES是一个“反贸”公约。
许多“第11届缔约国大会”的提案大都被设计为改善物种的“贸易能力”,或发现控制/监视此类贸易的新方法。这些方法坦白地说就是避免当前可进行贸易的物种(未列入公约附录的或在附录Ⅱ“限制贸”)“打入另册”,包括那些已被定为濒危的动物(即被列入《IUCN红色名录》的“易危”、“濒危”和“极危”)
一个有力的争论依然存在:CITES在完成它的最初使命(即对某些非可持续发展的,或引发物种灭绝的贸易进行有益控制)之后,现在被认为正在发展一套微妙的机制。未来,“可持续发展”(如果贸易被证实为是“非可持续的”,则通过加强附录II的使用、列入名录等方法加以控制。)将成为使濒危物种脱离险境的首要机制。如果CITES有能力(也许与其它公约互为补充)指导来自物种贸易的价值观,那么至少对一部分与其有很密切接触的乡村及当地民众来说,商业价值可以变成确保物种生存的一种激励。
CITES如何能适应这更复杂的环境公约的新世界?
对公约最刺耳的批评还包括:如果要从公约最初的狭义使命提升到对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控制,公约完成保护目标的能力有其局限性。其它公约(如CBD)已经开始采取一个非常广泛的途径。评论家们注意到,CITES甚至不能解决其最初使命中受到批评的部分,例如其附录所列物种的国内贸易或其栖息地的保护。
尽管事实如此,但这种评论却可能无法产生实际效果。重要的是,明了CITES的强项何在--将环境和贸易专家及其争端放在同一框架下(发展缓慢和向其它区域攫取间的关系);并促成有义务采取行动的缔约国制定实质性的和可操作的决定。虽然其它多边环境条约可以着眼于更具普遍意义的讨论,但几乎没有什么能真正变成正式的要求。综合性公约的存在不能消除更有效的专项公约的重要性。同理,即使有国际保护环境法,反对售卖濒危物种的国内法律也并非不必要或不重要。
目前,必要的是在CITES同其它公约间发展清晰的共同理念,并使它们由衷地承认CITES的价值,即作为创建并执行专项国际间承诺的典范。
作者: Tomme Rozanne Young,IUCN环境法委员会法律官员
(仁远译自World
Conservation 1/2000:pp9~10)
| Copyright (C) 2001 |
版权所有
|
中华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工作组 |
| 欢迎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和建立链接 |
中 国 科 学 院 动 物 研 究 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