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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有效的框架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1994年生效,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提出涵盖全部物种的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公约:包括基因资源、物种和生态系统。IUCN通过推行其技术和地区计划,各委员会及政府和非政府的成员调动其专业力量,倾力支持该协议在全球、地区及国家范围内的实施,其自身也得到脱胎换骨的革新。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首脑会议上签定的,至今,这一公约已经得到178个国家的认同和加盟,从而使之成为至今为止范围最广的环境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包含了IUCN的大多数感兴趣的范畴,从而也就为IUCN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作网络。《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宗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以及基因资源既得利益的平等分享--与IUCN的下述行动宗旨非常相似:“影响、鼓励和协调社会--去保护自然界的完整和多样性,同时确保自然资源的使用是公平合理且是生态可持续维持的。”这样,《生物多样性公约》不仅成为IUCN行动目的的促进力量,同时还加强了IUCN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这些国家很多参与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行动。
IUCN自从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商、制定的过程开始,在很多方面都对该公约做出了贡献,迄今为止,该公约生效已届7年之久,IUCN仍然一如既往地致力于这一公约的工作努力之中。
2000年5月份在内罗毕召开的第5届研讨大会上,IUCN是其全球及各地区范畴政策制定的积极力量。IUCN的南部非洲地区分部(ROSA)支持了COP5的地区筹备工作。IUCN的东部非洲分部也进行了类似的工作,而南亚及东南亚地区分部(SSEA)则配合COP代表团组织安排了国家级筹备会议。
在国际范围内,IUCN进行了广泛的政策和技术咨询,特别是将其各地区分部及其会员所提供的咨讯通过政策推荐方式予以推广。这些都带入了洽商谈判的内容当中,包括地区和国家范围的准备工作。
在过去的多国会议的决议当中,IUCN所推荐的大多数意见得到了体现。IUCN由此也成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进程中十分具有影响力的组织,并被逐渐意识到是该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实施的关键成员。
IUCN还组织了“环球生物多样性论坛”(GBF),这是一个该领域的专家和非政府组织的讨论区,为配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在环球范围的会议,GBFs也相应地举办了地区论坛。GBF提供了另一种影响《生物多样性公约》决策过程的机制,尤其是可以将一般不会在政府讨论过程中出现的赞助人的不同观点表达了出来。
最后,IUCN还在国家的范畴内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特别是通过为各国的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献计献策、为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发展和实施提供建议,以及为公约范围内最典型地区的多个项目提供咨询并直接参与行动。
尽管引起了一系列争论的话题,如:基因资源的进口、可持续性使用问题、利益的均等分配、技术转让和生态安全等,《生物多样性公约》已经在不断的进步当中步入了稳定的实施阶段。约有100多个国家成员响应公约的号召,已经准备了各自的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的报告。这些国家还接受了缔约国大会(CPO)的指导原则,并开始实施大会的部分决定。在国际方面,2000年1月份发生的可圈可点的事件是《卡塔赫纳生态安全协议》的生效,该协议是针对控制跨国境交易、运送和使用改良生物体而定的,这一协议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成就,尤其是在西雅图的贸易磋商失败之后。
COP(缔约国大会)针对不同的生态形式制定了不同的工作计划,细分之如: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森林、内陆水以及农业生态系统。干旱土地及热带大草原是2000年5月召开的COP-5会议(第5次缔约国大会)的议题,2004年的议题将是山峦。
强调主要的威胁
这些工作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对生物、生态、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实施保护可持续性使用和利益分享等政策。这包括评估机制和方式的发展,还有强调保护这些生物多样性所面临的主要威胁的途径,诸如:建立保护区、生态的管理、外来或侵入物种的控制、鼓励刺激、教育及信息交换等手段或机制。
其它一些涉及面颇广的问题也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它们包括:可持续性利用、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益的分享、原始的知识和实践以及地方交流。就象IUCN,COP(缔约国大会)还决定建立一个“生态系统平台”,作为系统分析、详细说明和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和工作计划的一个工作网络。
其它令IUCN感兴趣的是COP将在以后的4年当中,逐步考虑保护地区及利益分享等问题。这对
我们发挥在这一领域的专业力量去说服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听众是个天赐良机,同时,也是对《生物多样性公约》发展和实施的贡献。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广泛内容使之与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公约相关联,比如:《拉姆萨湿地公约》、《世界遗产公约》、《CITES》、《迁移物种公约》(CMS)、还有《防止荒漠化公约》(CCD),这还不算那一大批世界各地区性的协议以及实施行动。这些既有公约的权限、路径及管理实体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大公约”的障碍,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洽商过程中就已经预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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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TES控制了所有的囊叶植物猪笼草,包括在非洲塞舌尔共和国的猪笼草属Pervillei种(Nepenthes
Pervillei)。 |
更大的凝聚力
不管怎么样,在国际范围内,在改善合作关系和加强凝聚力方面已经取得了关键性的进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公约》经过各自的缔约国大会之后,已经在内陆水源问题上展开了细致的联合有计划的行动。《生物多样性公约》与CCD《荒漠化治理公约》正在就一个类似的联合行动计划进行磋商。更令人欣喜的是,应用于植物基因资源的FAO协议,已经被正式提议列入《生物多样性公约》治下,此事正在协商中。
在全球范围以及地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其它公约及协议之间签署了大量的谅解备忘录和通讯纪要,这确保了它与有关公约之间合作关系的良性发展及高效合作。IUCN在全球范围、各地区范围及国家范围所进行的主要努力就是为相关公约之间的通力合作提供支援。
政策联系实施
《生物多样性公约》在行动授权和口径上与IUCN都十分接近。这意味着这一公约是世界上大多数政府的代言人,从而也是IUCN的很多会员的代言人,包括全球、各地区及各国家范围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会员。它还代表着一个高效实用的机器,可以实施我们的工作行动和计划。
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而言,IUCN至今已有可能成为一个政府和非政府的会员所组成的会员联盟,其全球和地区范围内的广泛联络,其技术专长还有其政策和实施能力,足以证明其只有一个联盟才能做出的贡献。
作者: Martha ChouchenaRojas,IUCN生物多样性高级政策顾问
。详见:htttp://iucn.org/themes/biodiversity/index.html.
(袁为强译自World
Conservation 1/2000:p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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