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本期目录 返回IUCN通讯主页
会议消息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缔约成员国第十一次会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第十一次成员大会”(CITES COP11)于2000年3月10~20日在内罗毕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的重要决定,既有一致同意的,也有有争议的决议,都具有广泛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象和象牙贸易的争议引起众多国际新闻界的关注,使得这些决议大打折扣。虽然象/象牙的利益显而易见,但从其他一系列的重要动向中,这次大会有许多更重要的教训。
列举标准
我们从否决多项有关允许恢复灰鲸、小须鲸和玳瑁龟产品贸易的提案中,找出了一条教训。
一些人认为,这些决议表明CITES的决议不科学并带有感情色彩。另外,许多人则认为,这些决议证明了CITES成员国大会是根据诸多但其中多为不确定的因素而制定的。CITES列举的标准远不止种的严格计数。根据预警上的因素,一个种的贸易可能产生对其他种的影响以及其他特别的忧虑,这对CITES条款至关重要。例如,许多国家投票否决鲸和小须鲸的贸易是因为缺乏足够的科学监测程序(或者几乎一致认为提议的条款是不实际、不科学、不适当),而不是绝对地反对这些种的贸易。
强调贸易
在大会中关于CITES贸易的提案比过去更突出。对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很有限的物种不断提出要求。而且,有相当数量的提案是特别关于提高物“贸易能力”的措施,还有一部分提案主要是建立新的控制/监测方法,以作为一种防止“再度列出”现有贸易物种的手段(从而使那些种类的贸易不合法)。许多人谴责这种以商业为焦点的提案。但对"可持续发展"可能是最终避免濒危物种灭绝的主要机制,也存在激烈的争论。对于附录Ⅱ(允许控制贸易的物种名录),
CITES保证一定慎重管理这些物种的贸易。物种的贸易价值有可能增强保证该物种生存的积极性。在这方面,附录Ⅱ和附录Ⅰ(禁止严重濒危物种的商业贸易,进而取消其产品的合法市场)对于CITES的全面影响同等重要。
共享资源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野生物种(例如,在国际公海中发现的物种)是许多提案的主题,包括要求列出某些鲸类的种群和附录Ⅰ中的鲸种类。有大量捕鱼船队的国家对CITES对这些种类的控制表示了强烈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反对。这些讨论提出了许多关于各种国际法、国际政府组织(IGOS)和机构(UNCLOS,FAO,IWC,贸易协定等)之间的关系问题。
“协同作用”
十一届大会有几项重要的讨论和建议,目的是征集制定各公约和政府间组织的互补性计划。在关于鲸和鲨鱼的议案中,深入辩论了其它团体和论坛的作用。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渔业国”在关于鲸的贸易问题上,一致反对国际鲸类公约(IWC)现行的作用,并激烈争辩要推翻世界粮农组织(FAO)的志愿项目--对鲨鱼和其它鲨鱼类的管理。这些问题将在今年晚些时候的IWC和FAO的会议上重新讨论。
在CITES 和CBD的关系问题上,再次引发CITES和其它公约的关系问题。在讨论关于 “诊断标本”无需CITES许可的议案中,许多成员国表示了忧虑:这样的提案可能产生漏洞,因而导致在没有许可或其他政府的监督下,将遗传资源用于商业目的(在“标本”的标榜下)。这个问题将由一个有CBD秘书处直接授权的工作组在会议期间调查。
结论
十一届大会最重要的方面可能合理地成“大象和解契约”(Great
Elephant Compromise),当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非洲地区代表的集体工作是值得赞扬和重要的。然而,会议对国际和国内自然保护工作更为广泛的法律影响,包括以上提到的动向,也可能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
(王晓华译,王思玉校自Environmental
law Programme)
| Copyright (C) 2001 |
版权所有
|
中华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工作组 |
| 欢迎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和建立链接 |
中 国 科 学 院 动 物 研 究 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