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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对谈判的透视

  《生物安全议定书》在蒙特利尔通过,受到非政府团体的热烈欢迎。议定书是一个典型例子,证明非政府组织(NGOs)在与政府合作为保护世界环境所取得的成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议定书为什么在经过漫长的谈判和面对来自一些缔约成员国坚决的反对而最终获得成功?首先必须考虑并承认NGOs对这种结果和对这些重要的国际环境法规所涵盖的内容所作出的贡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签署和被接受,首先应归结于两个重要的因素:NGOs参与谈判和民众对遗传修饰生物体在食物和农业上的安全性表现了极大的关心。

人民的力量
  在蒙特利尔的谈判会上,有来自不同角度的奇谈怪论与积极的最终结论较量。恰好在最后一刻,迈阿密6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乌拉圭、美国)集团明确表示反对任何活的改良生物体的国际环境条约,尤其是有关出口并用于食品和农业的活的改良生物体的国际环境条约。这些意见受到高度重视,因为哥伦比亚谈判(1999年2月)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这个6国集团。
  然而,迈阿密集团不希望看到在哥伦比亚谈判失败后在世界各地逐渐形成的力量和建立的期望。NGOs和缔约成员国为了起草《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花费了5年多的时间,大多数时间是花在诚恳的谈判中。现在有些重要的问题危若累卵,如国际环境法规的前景,CBD的健全和少数几个国家组成的集团可以向世界其它国家行使权利。
  与这些国际问题并存的问题是,在许多国家,日益增长的公众压力,公众质疑他们的政府,在保护他们不受GMOs潜在负面影响的危害时将做些什么。NGOs的行动特别提醒公众注意由于
政府不同意而对在环境上有效的《生物安全议定书》造成的威胁。根据倒霉的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11月西雅图会议未决定而提出的行动条款,这种危害或许能被更好地认识。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提出的建议书,他们已经把生物安全问题看作CBD范围以外的问题,而全部归入国际自由贸易移交的范围内。
  加拿大民众在《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最后谈判中显然是发挥了一个关键的作用。在蒙特利尔街头穿行的和平游行队伍和在零下温度夜巡的人们不仅使代表们对普通百姓对遗传修饰生物体真正关心的力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提醒他们如果在这次谈判中他们不代表公众的利益他们的国家将会发生什么。代表们感觉到,这次民众抗议的焦点是迈阿密集团的地位和加拿大(会议东道国)在这个集团中的地位。这几天,加拿大政府对谈判总是发布一些低调信息,而今却突然面对一连串关于其在迈阿密集团中的地位的问题。
  在许多实例中,NGOs行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NGOs明确地询问加拿大政府决定不派其环境部长参加国际环境谈判的原因。结果,加拿大环境部长改变了他的日程,来到蒙特利尔,积极地投入到谈判的详细讨论中。
  整个谈判过程中,迈阿密集团承受着不断来自政府和公众的压力,直到谈判的最后时刻,还企图继续减弱议定书草案中所包含的重要内容。在某些方面,如标记跟踪问题,他们的策略是成功的。而在其它方面,尤其是破坏预警准则的打算,则没有成功。

透明度和参与
  哥伦比亚主席Juan Mayr宣布议定书缔结,直到那天的凌晨,NGOs仍然与这次谈判的政府代表保持联系。这样可以使他们了解谈判的条例和各位代表的地位。但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是对那些在谈判过程中制造障碍的政府代表施加公众压力。NGOs在国际对话中的知名度和合法性不断提高,他们在卡塔赫纳谈判中所发挥的作用更是显而易见。从一开始,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章程,NGOs被荣邀为观察员。谈判的第一个主席,Veit Koester允许NGOs参加工作组的工作,并在全体会议上陈述观点,从而在会议议程中确立高水准的透明度。结果,代表们从NGOs专家那里获得了广泛的、最新的科学和法律知识,以指导他们理解谈判中程序性、法律性和政治性的语言,以及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主张和概念。这也给代表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他们注意到并讲述了当初起草议定书时没有想到的而民众又关心的事情。
  尽管如此,NGOs的全部潜力还没有被开发。不像其它最近的国际和地区讨论会,卡塔赫纳谈判不允许NGOs提交正式的可供传阅的书面报告,而缔约成员国和缔约成员国间的组织可以这样做。这种限制在应用其会议议程之前应该进行复审。在《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这就是说,来自NGOs对政治、法律和科学进步有透彻认识的建设性提案不予正式考虑。
  在奔赴蒙特利尔谈判会议的途中,没有几个人敢肯定《生物安全议定书》会实现签署,或者关于预警准则的关键条款或多或少地要在最终文件中留有余地。
  然而,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为了保证《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的准则和承诺得以贯彻和实现。以他们所代表的公众利益出发,现在政府需要与NGOs密切合作,应该并努力保证NGOs有更多机会参加各类工作组的工作和在近两年内将要召开的会议。
作者: Louise Gale生物安全绿色和平国际组织的前政治顾问
(王晓华译,王思玉校自Environmental Law Programme News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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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通讯总第13期 2001年6月18日 返回本期目录返回上页 返回IUCN通讯主页返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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