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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和外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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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和世界贸易组织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参与者建立一个不固定的特别工作组,他们精心制定了一个生物安全草案。这个草案可能要求包含一个“先行通告协定”,即在进口政府事先认同后方可进口遗传诱变的生物体。公约草案起草人可能感到一个重要问题是取舍优先权可能被当作贸易障碍论处,并遭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制裁。
WTO最为相关的规定已体现在公共卫生的实施及植物检疫标准协议中,该协议曾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部分内容。这些规定要求草案以科学原则为基础。据我所知,这些原则所指出某些遗传诱变体的扩散会造成危害,但许多则很安全。
植物检疫协议的条款2特别如下要求:
1)要保护人类、动物、植物、及其健康。
2)以科学原则为基础。
3)没有充分的科学根据不要坚持。
条款3(2)继续指出:如果依据“国际标准、指导方针、或建议”,这些准则就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一条规定。采用生物多样性公约草案的准则,并不能自然地符合“国际标准和WTO的规定。这是因为在植物检疫协议的附件A中规定,国际标准是由专门的国际组织,包括营养法典委员会和为保植物健康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的。不属于这些组织的事情,其标准可以由“WTO成员自由参加的相关的国际组织”颁布。这是公共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协议委员会一致认同的。
植物检疫协议中有这样的规定:容许一个国家对科学上未能确定或对风险较小的外来物种采取较强的措施。对科学上不明确的外来物种,要努力了解其不明确的地方。对于风险较小的外来物种要有科学证据,或风险评估。这样,不论草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执行,它都具有科学性。
制定公约草案以坚实的科学依据为基础,这是对所有要求的一个明确反应。草案起草者还应了解公共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委员会是如何确定一个恰当的生物安全统一体作为国际标准的依据。这样,在与植物检疫委员会协商的过程中,公约草案的谈判就能有效地进行,这比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委员会非正式协商的有关蒙特利尔保护臭氧层公约草案的贸易条款的谈判效果好得多。况且,如果多国大会愿意支持这样一个方向,草案将不仅管理遗传诱变的生物甚至还包括非遗传工程的外来生物,它们同样有环境和规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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