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颁布了“外来入侵种法案”(Law No.78<2004>;在下文中被称作“法案”,法案翻译全文请见《世界自然保护信息》第25期),目的是防止来自海外的外来入侵种对日本生态系统、人身安全,或农业、林业和渔业(以下称为“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这些外来物种是随国际或非国际间的人类活动而进入日本的。日本在继颁布《法案》以后,又于2004年7月8日草拟了《为防御入侵物种引发的生态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制定基本政策》。日本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外来物种给生态系统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像日本这种岛国。外来物种有些通过以本地生物为食,与当地物种进行竞争并把它们排挤出去,干扰土壤环境,与当地现存生物体进行杂交而破坏基因等等;有些通过叮咬、散发毒物等途径对人类生活或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或通过食用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而对这些领域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参见第四章第一节)。有些由外来物种引发的后果是无法改变的,这些外来物种的种群激增,而且已在日本建立种群,它们带来的影响很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鉴于以上原因,确保把不必要引入的外来物种拒之门外是很重要的,同时要制定适当的管理措施,以防止引入的外来物种逃逸或在饲养和其它操纵过程中被遗弃到野外。另外,对遭受外来物种破坏(或可能破坏)的地域进行重新确认,并为上述外来物种制定紧急迁移措施是有必要的。对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外来物种,减轻生态压力也是必要的。这些由于国际或非国际间的转移而引入的外来物种对生态造成了负面影响。防止这些逃逸的外来物种进入野外就成了首要任务。对生态系统产生(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外来物种应该被划定为外来入侵种,只有那些能够正确管理和储藏所谓外来入侵种的人员才能被允许进口,或饲养、种植、储藏及携带(以下称为“饲养”)这些物种。
另外,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种,但却和引发负面影响有关联的所谓外来物种应该被列为未分类外来物种(UnidentifidedASs)。除非有证据表明可以排除这些物种的威胁性,否则UASs的进口就要受到严格的控制。
同样,我们应该努力了解那些没有被列入外来入侵种的外来物种的状况。一旦确认某物种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就应该以现存体系所运用的措施为基础,对该物种展开积极的研究。
对于已经逃逸到野外的外来入侵种,最初所采取的缓和措施为防止负面影响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开展监测和其它工作对于尽早发现外来入侵种并及时采取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人们应该根据负面影响的规模和必要采取系统措施,把已经扎根并引发负面影响的外来入侵种从环境中彻底清除、隔绝,或采取其它方法进行控制。
外来物种被应用于各个方面。比如,一些物种在国家土地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对外来入侵种实施监测时,也必须考虑到物种所起到的相关作用。
从被引入日本的物种到已经出现的负面影响看,已经有各种各样的人受到了外来入侵种的牵连。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策,让日本国民对外来物种有广泛的了解,并积极地合作是很重要的。应该努力强化国民的意识,让他们知道被遗弃或逃逸到野外的外来物种将威胁生态系统的安全,要促进宣传教育,特别告诫每一个受到影响的国民,让他们知道该怎样正确应对外来入侵种问题。
另外,加强对外来物种分布和生态特征的基础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加强减缓和监测的技术手段也很重要,因为它们是打好基础,为将来防控外来物种做好准备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外来物种问题是由国际野生动物迁移造成的,所以应努力与国外相关政府机构互换信息,并开展专家合作。
(一)与外来入侵种有关的法规
为了正确和有效地防止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正确筛选那些导致(或可能导致)负面影响的特殊物种比控制所有外来物种更重要。
原则上讲,根据以下规则,在外来物种中(拥有亚种或多型的物种,其亚种或多型种类应被使用;这同样也适用以下原则)筛选确认外来入侵种的时候,应该把物种作为标准单元使用,如有必要,就应该使用已经得到确认的生物分类法(基因、科等等)。
1、挑选的前提 a.假设日本的生物体系是确认物种的基础并一直在发展,自明治时期(1868~1912年)以来,日本和其它国家物质交易也一直在增加。原则上讲,物种通常应在1868年或晚些时候就被引进日本。原则上可以作为选择外来入侵种的标准;b.分类组群的内容包含物种的大小和形状,依据它们可以轻易地对个体进行辨认,而且在不使用特殊仪器的情况下还能根据它们的类型进行确认,这样的分类组群应该被选为外来入侵种。菌类、细菌、病毒和其它微生物体应暂时排除在外;c.用法规对外来物种的进口、饲养和其它拥有形式进行控制的时候,最关键的是对外来物种的确定,这项工作与那些合法法规具有相近的效应,这些法规有“通过修订现存生物体应用规则而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和保护法”(LawNo.97<2003>)和“植物检疫法”(LawNo.151<1950>),这部分的外来物种不应被选入外来入侵种。
2、如何确认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物种
(1)确认负面影响,产生以下任何一种影响的外来物种都应被选为外来入侵种:
a.对本土物种的持续性或日本特有生态系统造成(或可能造成)大范围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物种应被确认为外来入侵种,它们造成破坏的途径有:1)捕食本土物种;2)与本土物种争夺栖息地或食用植物/动物,致使本土物种被驱逐;3)通过毁灭或改变植被等方法破坏生态系统的基本状况;4)通过杂交等方法干扰本土物种的基因。
b.带有毒性并对人类构成严重威胁或有可能导致重伤的外来物种,由于人类缺乏躲避和处理经验而被人类自身认为是高度危险的外来物种,或有可能对人类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的外来物种都应被确认为外来入侵种。但是,基于其它法律规则,威胁人类安全的负面影响不应包括与感染疾病有关的破坏行为。
c.通过捕食农业、林业或渔业产品(并不是单纯地通过习惯性的捕食)给这些部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外来物种,或对农业、林业和渔业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外来物种。但是,基于其它法律规则,对这些部门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应包括牲畜传染病。
(2)如何运用相关知识进行确认,使用以下方法有利于外来入侵种的确认:
a.在日本运用与生态系统遭受负面影响(或可能是负面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
b.使用经过确认且发生在日本的生态系统遭受负面(或可能是负面影响)影响的案例和海外生态系统遭受或可能遭受负面影响的科学知识。如果确定日本有出现负面影响的可能,那么考虑到日本的自然环境条件(气候、地形等等)或社会环境,就应该利用上述知识。
3、选择外来入侵种时要考虑的问题
作为一种规则,在筛选外来入侵种的时候,应该把防止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首要前提。判断外来物种的生态特性,确定目前状况后才能按照需要进行选择,目前状况则涉及负面影响、良好管理框架、受外来入侵种影响的社会及经济(有可能获得替代物,使外来物种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等等)等方面的知识信息。
4、为选择外来入侵种出谋划策
(1)请学术专家提供现存生物体相关特性的知识:a.请研究现存生物体特性的学术专家(生态、农业、林业和渔业等方面)出主意;b.选择专家时,应该把分类专家考虑在内(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昆虫类、维管植物等等);c.如果有必要,在制定筛选外来入侵种框架时,要听取意见。把多数相关领域中的学术专家放在优先位置,这样就能使我们获得最多的关于特殊物种的知识信息。
(2)发表研究结果的程序:听取学术专家的意见后要为筛选外来入侵种工作做准备。此时,要按提交程序完成提交工作,该程序是以“制定和改善/清除规则(1999年3月内阁决议)提交建议程序”为基础的,在考察提交建议和信息后才能对外来入侵种进行确定。
(3)与世贸组织(WTO)沟通:确认外来入侵种时,要把相关程序通知WTO成员国,而且要用正确的态度进行确认工作,这样才能与WTO卫生应用与植物检疫法规协议保持一致。
(二)确认外来入侵种的操作规程
有些人在饲养物种的时候,因为缺乏足够或正确的管理经验,致使物种被遗弃和逃逸到野外,从而产生了由外来入侵种引发的负面影响。
因此,原则上,饲养、种植、储藏或携带外来入侵种是应该被禁止的。在日本,只有那些在目的、设备和方法等方面均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正确饲养物种的人才有资格接受权威机构颁发的外来入侵种饲养许可证。
1、获取饲养许可的程序
(1)无许可就可以饲养外来入侵种的案例
在逐步制定法规防止外来入侵种遗弃,逃逸的时候,应该限制无许可饲养外来入侵种的事件发生,这样才能依据法律减少上述物种的影响;有些案例发生在需要制定紧急措施的灾难时期;有些案例发生时,参与饲养的公共机构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查封非法饲养的生物体等等),或者在来不及申请许可证的时候,该机构就可以运用正确的操作规程饲养外来入侵种。
(2)饲养目的
只有用于理论研究、展示、教育和商业活动等方面的饲养行为才是被许可的。在这些领域中,要强化已颁布的规章制度来防止物种的遗弃和逃逸等行为。过去在以饲养宠物为目的的饲养行为中,由于粗心大意导致的遗弃和外来物种逃逸,致使外来物种在野外扎根并给生态系统带来负面影响,这种饲养是不被允许的。
(3)饲养特殊物种的设备标准
原则上讲,在确定哪些标准能有效防止外来入侵种遗弃和逃逸的时候,应该采用以下步骤:
a.使用能够防止外来入侵种外逃的制度和强度。
b.使用相关制度和强度,阻止第三方和对人类安全有威胁的外来入侵种的轻易接触途径。
(4)颁发许可证的条件
在颁发饲养许可证的时候,要强调许可证的有效期,外来入侵种的数量限制,特殊饲养设备,迁移通知等,必要时要确保实施正确的操作方法才不会导致外来入侵种的遗弃和外逃。
(5)饲养方法
许可证应该符合以下饲养条件:
a.确定外来入侵种的状况,对特殊饲养设备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b.用可行的技术手段对相应物种进行区分(微型芯片、标签、鸟类环志、标记、照片等等),而且要清楚地把已经颁布的许可证显示出来。
c.饲养人员应该认真考察所用设备的状况,被饲养动物的年龄,健康状况等等,而且要开展系统的工作,确保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实施正确的饲养方法,允许动物随意繁殖,以便保留住这些动物。另外,在限制物种繁殖或把外来入侵种转移到其它设备的时候要采取一些法规,这时候,应该对外来入侵种的生理、生存方式等等进行全面考察才能实施正确的方法。
(6)其它事项
在相关外来物种被确定为外来入侵种前,政府就用法令进行了规定(例如,为宠物饲养立法等等),和这种方法不同的是,考虑到饲养目的,被饲养物种在被确定为外来入侵种前一定要符合饲养许可的要求。
2、对个体动物的处理方法
如果某外来入侵种必须要被清除,这时候就应该采用正确的方法,以便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3、禁止进口
政府部门应该通力协作和不断努力,防止外来入侵种的非法进口,拒绝没有许可证的人员把外来入侵种带入日本境内。
4、相对于有许可证的运输外,被政府法令禁止运输排除在外的案例应该受到限制,被允许的运输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把被饲养的外来入侵种转移到安全地方以减少影响的案例,紧急状态下必须建立紧急安置地的案例,从公共机构转移或运送的案例,还有实际可能获得饲养许可的案例。
5、禁止释放、种植、播种
预防外来入侵种破坏的最关键是防止上述物种的遗弃和逃逸。所以,保持法案第九项法规的效力是最重要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如果饲养人把这些物种释放到野外,就等于放弃了管理,就会导致物种给生态系统造成威胁,这种行为应该毫无例外的被禁止。
捕获或提取生存在野外的外来入侵种,然后立即释放它们(与饲养或转移无关),这种行为不应被包含在法案第九项中。但是,捕捉或提取后,饲养或转移外来入侵种应该受到法案法规的监督。
6、对饲养进行现场监测
为保持法案法规的效力,应该通过现场监测等方法收集有关饲养和其它外来入侵种合法持有者的信息。
(三)国家政府和其它团体在减缓外来入侵种影响时应掌握的原则
两种案例可以考虑:1)确认时已经生存在日本野外的外来入侵种案例,2)经过确认后的外来入侵种被放弃或外逃到野外,并对生态系统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例,必要时可以采取缓解措施(例如,捕捉或毁灭,采取防止并破坏执行措施等等)。
对于已经生存在野外的外来入侵种,采取系统的缓解措施是有必要的,同时也要注意采取紧急措施以防出现新的外来入侵种逃逸。
一旦需要采取缓解影响的措施,政府应该发表公开声明而且要依据科学实施正确的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应该在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后执行,而且要把相关地区和参与团体的情况考虑在内。
1、颁发公告的内容
(1)实施缓解措施的主要实体和公告的主要内容
政府应从国家角度出发(地方法规与日本调节体系制定的国家保护政策类似),和拥有高度治理优先权的地方共同开始实施行动。
熟悉当地环境的地方性公众团体和私有组织对于出谋划策,防止地方生态系统受到负面影响是很重要的。所以,估计这些团体的参与对颁布公共减缓行动声明会起到促进作用。
实际上,有很多事例都表明,在实施措施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地方公众团体和私有组织等必须相互协作。在这些案例中,每个团体各尽所能,执行正确的缓解措施才能使行动更完整,更有效率。
地方政府对每个将被控制的外来入侵种作出评论后才能发布减缓行动的公共声明。声明要刊登在日本的报刊上,这样才能在百姓中广泛传播,在公告牌、国际互联网等媒介上刊登可以使信息得到迅速传播。
(2)实施缓解措施的区域和时间
在发表公共声明的时候,已经发生和未来有可能发生外来入侵种负面影响的地区都应被确定为目标地区。另外,虽然实施行动的时间是防止上述地区发生负面影响所需的必要时间,但有些案例很可能会耗费更长的时间,必要时,要对减缓行动效力进行评估,适当延长行动时间,或制定其它任何措施。
应该强调的是,如果某个特殊地方无法被确认是否有外来入侵种(某些案例中,目标外来入侵种在全国范围内传播),那么整个国家或整个区域就应该被划定为需要实施缓解措施的地区。
(3)实施缓解措施的内容
公开声明中应包括以下行动内容:
a.对即将被处理的外来入侵种的生态特性和负面影响状况进行充分考察后再确定行动目的(把外来入侵种从地区中彻底清除,减少负面影响,缓解其它影响等)。
b.行动方法
行动方法应该依照行动目的实施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作为处理被捕获外来入侵种个体的方法。
c.由政府法令决定的其它内容
对野生动植物及猎捕法(LawNo.88<2002>);以下称“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所记载的外来入侵种实施管理时,政府法令应该包含推动使用正确行动措施的重要内容。
2、执行缓解行动的内容
在处理外来入侵种时,采取最有利于消除负面影响的正确方法是很重要的。在野外发现对人类安全有威胁的外来入侵种,或在某珍稀物种繁荣的地区发现具有侵略性采食及繁殖特点的外来入侵种时,采取紧急消除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另外,对于已经给生态系统造成(或可能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的外来入侵种案例,采用系统的措施也是重要的,因为这些措施首先考虑到那些应该拥有优先权的地区和方法。
(1)实施紧急缓解措施
在野外发现对人类安全有危害的外来入侵种,或在某珍稀物种繁荣的地区发现具有侵略性采食及繁殖特点的外来入侵种时,采取紧急措施是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国家政府部门应该与相关机构联合,共同发布紧急缓解措施的公告并实施上述措施。
如果因某人而导致了危害出现,而且要采取紧急缓解行动的话,那么原则上这个人就要偿还必要的费用。
(2)对于已经给生态系统造成(或可能造成)大范围负面影响的外来入侵种案例,国家政府、地方公众团体、私有组织、土地拥有者和管理者,其它相关机构应该联合起来,共同采取系统措施。这时,重要的是每个团体和地区要说明计划中的目的、区域、时间限制、方法和实施框架等问题。开始工作后,运用监测等灵活的方法,并对执行计划的结果进行总结是重要的。另外,以正确的信息发布为基础,建立舆论平台,同时,无论什么时候,只要需要,起草执行计划都应该与以下程序保持一致,目的是制定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正确目标,而且要确保行动的顺利执行。
a.设立讨论和研究范围
为了实施计划,并建立以科学知识和地方信息为基础的舆论平台,应该确定与学院专家、相关政府机构、自然保护区组织、地方居民商讨的内容;如有必要,还要和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及狩猎团体等接触。这些内容包含实施计划的准备、实施手段研究及计划评估等等。同时,还要按照要求,从生态学的角度,进行可行性评估、分析,对计划实施状态进行考察。
b.与相关行政机构合作
有些案例中,外来入侵种分布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农场、河流、沿海地带等),还有些案例中,外来入侵种的分布区超越了政治边界,基于以上情况,与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实现充分的合作是很必要的。同时,与森林、河流及沿海地带等现有规划政策保持一致也是重要的。
c.与土地所有者等合作
如果要在某地实施缓解计划,就要最大限度地向该土地和水域所有者解释计划的内容,并赢得他们对上述计划的理解。
d.监测
对现存外来入侵种实施监测,对缓解计划的进展进行核查。这些结果应反馈给工作组。
e.建立实施框架
为了正确而有效地进行工作,应该建立一个能把地区相关组织统一起来的实施框架,如有必要,还应该努力与当地大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合作。
另外,当地居民对计划的理解和合作是工作的关键,所以向群众加强有关外来入侵种负面影响,防止破坏措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3)参与实施计划的成员应注意的事项:
a.在执行缓解计划时,要实施全面措施,防止偶然捕获非目标物种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应该保持那些能够正确管理狩猎器械的法规。同时,通知应尽量覆盖当地居民和其它在治理中有优先权的相关人群,领导行动的个人应该持有法律批准的行动证书。
c.参与实施计划的团体负责正确处理已经捕获的外来入侵种。禁止个人在家中私自处理,也不允许把上述外来入侵种丢弃在野外。
d.如果必须销毁被捕获的外来入侵种,则要采取正确方法,要把把影响减到最低。
e.应该重视那些已经在国家土地保护等方面产生主要作用的外来入侵种,在实施缓解计划时,要和相关组织进行充分合作。
f.应该考虑避开某些时间和地区,因为非清除目标野生动物和鸟类的繁殖会干扰清除工作。
g.采取正确的步骤,确保在行动以前,中间和后期,老百姓不会误认为此次行动是狩猎的延长期,是受野生物种保护法规定所支持的合法打猎。
h.用气枪捕猎存在打伤目标外来入侵种的危险性,这类武器只允许捕猎小型或中型鸟类。
i.把目标外来入侵种喜欢的食物放在捕捉器中以诱捕它们的时候,要采用正确的方法,确保上述行动不会伤害其它野兽或鸟类,以免导致这些野兽和鸟类引发破坏行为。
(4)缓解行动的确认
a.执行任务的团体通常要掌握以下情况:
……原则上讲,除紧急缓解行动外,执行任务的组织应该根据财政和个人状况制定出符合公开证明内容的行动计划,并担负上述缓解工作。
……组织中应该有人熟悉发生负面影响地区的地理环境和现存外来入侵种周边的情况。
……原则上讲,如果IAS是某种野兽或鸟类,组织就应该申请野生物种保护法所颁发的设备许可证。如果组织中有人具有正确和安全捕猎的知识和技巧,即使他们没有许可证,也可以被组织录用吸收。
……组织应具备向成员进行详细介绍工作任务的能力,并且应该为成员建立档案。
b.通常在实施计划时,组织要确保安全,维护和平,而且要考查目标区域内非目标野兽和鸟类的生存状况,同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不要使用野生物种保护法第1款第1和第2段禁止使用方法。
……不要使用野生物种保护法第15款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捕猎法,也不要使用地区严禁捕猎方法中禁用的方法。
……组织不要使用野生物种保护法第36款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武器,也不使用危险捕猎方法条例禁止使用的器械。
……如果组织打算用武器执行任务,那么就不要开展野生物种保护法第38款中禁止的行动。
……实施计划时,参与执行任务的人员要持有权威相关部门颁发的确认和许可证明材料。
……清除行动不要给非目标野兽和鸟类的保护带来负面影响。
3、其它注意事项
为了有效预防外来入侵种引发的负面影响,把以上1和2法律规则作为缓解工作的基础是重要的,而且执行任务的团体采用与国家政府不同的独立方法也是很重要的。另外,为了支持团体采用不同于国家政府的方法,国家政府应该尽量解释缓解措施的内容,发展相应的技术,建立工作框架等。
(四)与防止外来入侵种负面影响有关的其它重要事项
1、未被分类的外来物种
(1)选择前提
a.通常而言,日本没有记载过的引入物种,或已经引入日本但未在野外建立栖息地的物种,目前不打算被引入日本的物种都应该被当成未分类的外来物种(UASs)。
b.分类的内容应该包括可以轻易区分物种个体大小和形态的因素,即使不使用特殊的设备,也可以依照它们的类型进行确认,这样的分类应被选择为UASs。菌类、细菌、病毒和其它微生物不应包括在内。
c.有些法规对外来物种的进口、饲养和其它拥有形式进行了规定,这与那些合法法规具有相近的效应,这些法规有“通过现存修订生物体应用规则而制定的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和保护法”和“植物检疫法”,这部分的外来物种不应被选入UASs。
(2)符合筛选条件的外来物种
对于生态特性与某外来入侵种相近的物种,尽管没有被确定产生了与外来入侵种相同的负面影响,但也会引起人们的担忧,认为上述外来物种会产生与外来入侵种类似的负面影响。从原则上讲,如果用物种作为选择的标准单元(如有必要,应使用特殊分类法<基因、科等>),那么上述外来物种就应该被选为UASs,而特殊的外来入侵种也属于它的基因范围。
(3)建议
a.从学术专家那里获得现存生物体特性的信息如果要了解现存生物和目标外来入侵种的情况,就要该采纳学术专家所提供的有关生物特性的信息。
b.公开评论程序在确定UASs的时候,应该实行与选择外来入侵种程序一样的公开评论程序,在对所有建议和信息进行考查后才能开始进行UASs的选择工作。
(4)与判断有关的通知内容
打算向日本进口或出口UASs的人员必须向权威部门提交一份包含UASs相关信息的通知书(官方称呼、原产地、生态特性和其它内容)。
权威部门应该对通知书中的UASs是否会威胁生态系统安全进行评判;而不应该让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5)其它事项
a.收到通知书后,权威部门要利用最新的科学知识,从预防的角度出发,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判断。同时,应该尽力缩短判断时间,而且保证在判断后不会产生有害影响。
b.对于没有收到通知的UASs,国家政府应该加强相关科学知识的教育,并采取连续和独立的步骤来确定每个UASs是否对生态系统有负面影响。
2、不需要注明类别名称的生物体
(1)选择方法
从外观能轻易辨认出来且不符合外来入侵种或UASs选择条件的生物体不需要在证明书中注明类别名称。原则上讲,如果忽略它们外来或非本土的身份,在拥有不同种基因的生物体中,如果有一个外来入侵种也属于这个基因,那么这些生物体就应该入选,拥有相同基因的生物体中,如果一个外来入侵种也属于基因工程,那么必要的话,这些生物体应该入选。在选择过程中,如果上述分类能得到合理应用,就会增强海关法规的效力,那么就应该根据海关法律制定税率图表的分类。
在确定外来入侵种、UASs,以及不需要证明书的生物体时,应该同时采取互动的判断方法。另外,应该建立外来物种类型名称证书数据库,尽量使海关检查更简便。
(2)颁发证书
在其它国家颁发目标生物体类别名称的证书时,要尽量与所在国家的政府机构合作。同时,根据其它法律、协定,及具有同等效力和部分政府机构效力的授权组织所颁发的证书是具有法律作用的。要确保不给进口商带来巨大的压力。
另外,有些案例中所需的证书不能在其它国家颁发,因此要尽量建立一个框架,使权威部门指定的国内机构能够颁发带有目标生物体类型名称的证书。
3、扩展科学知识
在采取正确而有效的措施治理外来物种时,提高对物种特性和受物种引入影响的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是很重要的。因此与相关行政部门和机构、学术专家等合作,共同研究外来物种的现状、生存和成长情况以及生态特性,促进每个领域中的研究,从而对治理起到支持作用(发展外来物种负作用评估和有关缓解行动的科技水平)也是很重要的。积累更多知识,加强当地公众团体在每个地区的研究等也同样重要,所以,国家政府必须对这些措施给予支持。如果意识到外来入侵种问题不仅是由国内,而且也是由国际间野生动物的迁移所造成的,就必须在开展研究时,与其它国家的政府机构和海外专家加强信息交换,并进一步加大运用科学知识的力度。
早期的探测和反应对于制定外来物种控制措施是很重要的,在日本国内开展地区合作,建立监测框架(包括专家),对每天的基础状况进行监测是重要的,在初期发现负面影响,并收集信息可以让研究工作做出迅速应对。
4、提高公众的理解程度
全社会各个部门的理解和合作是顺利实施外来物种对策的核心。所以,应该利用各种机会开展公共宣传。对合法的工作框架进行说明可以提高宣传力度,同时应该为所有相关组织制定特殊的规章制度。
另外,在不同地点开展的环境教育应该包括学校教育,社会宣传和其它形式的教育,利用理论知识提高对外来物种的基础理解。同时,与教育部门合作(博物馆等)加强公共宣传。
5、其它事项
(1)对非主观引入日本的外来入侵种的处理方法
有些外来入侵种是通过人类或物质夹杂而进入日本,有的是无目的引入,有的以饲养或其它形式出现,这些外来入侵种没有受到法律的直接管辖。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外来入侵种有危害生态系统的可能,采取缓解或其它措施也是很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权威部门应该与相关组织合作,即使针对无目的的引入行为,也应该了解外来入侵种的引入路线和现存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压舱水生物在内的活体生物体的运动并没有受到法律控制。但是,应该根据基本政策法对确认有外来入侵种存在的海洋地区实施缓解或其它措施。
(2)持有动物的方法
在进口、饲养,以其它方式持有或对目标外来入侵种采取缓解措施时,要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独立的动物,这符合动物保护与管理法的原则(LawNo.105<1973>),同时也是考虑到动物是生物的事实。
(3)采取过度措施的方法
在确定外来入侵种的时候,持续饲养外来入侵种的人员有优先进行确认的权利,考虑到程序问题,应该按要求制定过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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