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案:这是日本就外来入侵种控制问题今年刚刚启动的外来入侵种法案,目的是在日本开始全面控制外来入侵种问题。中国面临同样的外来入侵种问题,但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控制(详见http://www.chinabiodiversity.com/shwdyx/ruq/ruq-index-cn.htm下的外来入侵种控制策略)。借日本外来入侵种法案生效之际,翻译此法案,期望对中国相应法律和法规的建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目录]
第1章:一般条款(条款1-3)
第2章:关于处理外来入侵种的规定(条款4-10)
第3章:弥补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条款11-20)
第4章: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条款21-24)
第5章:其他条款(条款25-31)
第6章:处罚条款(条款32-36)
附加条款
第1章:一般条款
(目的)
条款1:本法案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采取必要措施来预防外来入侵种(IASs)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对外来入侵种的饲养、种植、储存、运输(出于随后的“养殖”目的)、进口或其他处理方式进行管制,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由国家政府和其他机构来弥补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通过大力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人类安全以及农、林、渔业的健康发展来促进国民生活的稳定与发展。
(定义)
条款2:
1、在本法案中,“外来入侵种”或“IASs”是指由《内阁法令》规定的那些从海外引入到我国并存在于原栖息地之外的个体(以下称“外来物种”)(包括卵子、种子以及其他由《内阁法令》规定的个体;仅限于活体)和组织(仅限于那些需要采取本法令规定的措施,例如那些为了预防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饲养规定,以及那些由《内阁法令》规定的组织<仅限于活体>)和那些由于其特性与那些在日本具有原始栖息地的生物(以下称“本土物种”)不同而被认为有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个体和组织。
2、在本法案中,“对生态系统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指对生态系统、人类安全和农、林、渔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3、当主管大臣打算对该法令的第一段*进行制定、修订或废除时,必须对计划草案之中关于活体生物的特性问题向学术界的专家们进一步请教。
(为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政策)
条款3:
1、主管大臣应该在与中央环境委员会商讨之后制定一份《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政策草案》,并提交给内阁,等待审批。
2、前一段中提到的基本政策(以下称“基本政策”)应该就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i)关于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框架;
ii)关于选择外来入侵种的原则;
iii)处理外来入侵种的原则;
iv)关于国家政府和其他机构弥补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的原则;
v)除了以上各小段中所提到的原则之外,其他关于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重要事宜。
3、第一段中规定的《关于基本政策的内阁决定》一旦制定,主管大臣们必须立即将其公布于众。
4、如果第一段中的各条款和前一段作了任何必要的修正,基本政策也应该随之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2章:关于处理外来入侵种的规定
(禁止饲养)
条款4:除了以下两种情况之外,禁止饲养任何外来入侵种:
i)如果获得了下一条款第一段的批准,并且在批准之后已经饲养**了该物种,参照ii);
ii)根据第三章条款,已经捕获和已经做出其他弥补措施,或具有在《大臣法令》中规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
(允许饲养)
条款5:
1、任何个人出于科研的目的或其他任何由《大臣法令》规定的目的希望饲养外来入侵种,必须获得主管大臣的批准。
2、任何个人如果希望获得上一段提到的批准,必须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向主管大臣提交批准申请书。
3、一旦出现以下原因之一,主管大臣不得给予第一段中的批准:
i)饲养目的不符合第一段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目的;
ii)要饲养外来入侵种的个人被认为不能正确处理外来入侵种,因为其饲养机构没有达到《大臣法令》中根据外来入侵种的特性所制定出来的标准(以下称“专门的饲养机构”)或具有其他原因。
4、一旦主管大臣颁发了第一段中的许可证,如果有必要附加许可条件来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在必要的限制下附加此类条件。
5、第一段中颁发许可证的委员会必须在饲养过程中定期对专门的饲养机构进行视察,确保所饲养的外来入侵种是已经获得批准的,并且所采用的方法遵守《大臣法令》。
(《关于被批准的饲养机构采取措施的命令》)
条款6:
1、如果依据前一条款第一段获得饲养批准的机构违反了同一条款中第五段的规定或不符合同一条款第四段规定的条件,主管大臣可以命令其更正饲养外来入侵种的方法或采取其它被认为可以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必要措施。
2、如果获得许可证的机构违反了本法或在本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令,或没有遵守本法所提出的程序,最终导致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或有这种可能性,主管大臣可以吊销前一条款第一段中的许可证。
(禁止进口)
条款7:禁止进口外来入侵种。但是如果在条款5第一段中获得许可证的机构要进口已经获得批准的外来入侵种,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禁止运输)
条款8:禁止任何与运输外来入侵种有关的行为(以下称“运输”)。但是,如果遵守条款4第一段规定的个人在饲养外来入侵种的过程中运输外来入侵种,可以不受此条款的限制。其他在《大臣法令》中规定的情况,也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禁止放生、种植或播种)
条款9:被批准可以饲养、进口或运输的外来入侵种不得在专门的饲养机构之外放生、种植或播种。
(报告汇总和异地检查)
条款10:
1、在本法要求执行的期限内,主管大臣可以要求在条款5第一段中获得许可证的机构提交报告,汇报其处理外来入侵种的条件以及其它必要事宜,也可以授权工作人员进入该外来入侵种饲养机构,并对外来入侵种、文档和其它特性进行调查,或对相关人员提出质疑。
2、前一段中所提到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证明资料,并交予相关人士查验。
3、第一段条款中的授权不得被解释为允许其为犯罪调查的目的而进行的调查。
第3章:弥补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
(由国家政府来弥补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
条款11:
1、如果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已经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并且越来越需要预防不利影响的发生,主管大臣和国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称“国家政府”)应该根据本章规定对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2、为了在前一段的条款下执行弥补措施,国家政府必须依照《大臣法令》规定如下事宜,并在与相关辖区磋商之后进行公开宣布:
i)可能需要采取弥补措施的外来入侵种的种类;
ii)采取弥补措施的地区和时间;
iii)具体的弥补措施,例如对外来入侵种的捕获、采集或屠宰(以下称“捕获”)以及其他相关措施;
iv)除了在前几个小节中提到的之外,在《大臣法令》中规定的事宜。
(《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猎捕法》的免责事项)
条款12:为了捕获在前一条款第一段规定下需要国家政府采取弥补措施的外来入侵种,《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猎捕法》(第88条法律(2002))中的条款不再适用。
(进入领地以及其它措施)
条款13:
1、在条款11第一段的规定下所要求的采取弥补措施的范围内,国家政府可以授权其工作人员进入其他私人的领地或水面来捕获外来入侵种,或砍伐那些阻碍捕获活动的树木和竹林。
2、如果授权其工作人员采取前一段条款下的措施,国家政府必须事前通知该领地或水面的主人以及需要被砍伐的树木和竹林的主人,并为他们提供表达观点的机会。
3、第一段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其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人士查验。
(损失赔偿)
条款14:
1、对于那些由于在前一个条款第一段规定中的行动而蒙受损失的个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损失赔偿。
2、如果个人希望获得前一段条款中的赔偿,需要向国家政府提出赔偿要求。
3、在收到前一段规定中的赔偿要求时,国家政府要决定赔偿的数量,并通知提出赔偿要求者。
(提出诉讼)
条款15:
1、如果个人不满意在前一条款第三段规定下所做出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要求给予更多赔偿。
2、对于前一段中的控诉,政府是被控方。
(肇事者的责任)
条款16:如果需要在条款11第一段规定下采取弥补措施,而且因人的行为导致了这种结果,政府需要勒令此人在必要的限制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以执行弥补的工作。
(收回罚款的方法)
条款17:
1、如果要依照前一条款中的规定要求个人承担费用,国家政府必须确定此人应该承担费用的数量、支付期限,并且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收回款项。
2、如果有人在前一段规定的支付期限到期时还没有支付赔偿费用,国家政府必须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指定一个新的支付期限,提醒此人支付赔偿费用。
3、如果国家政府依据前一段中的规定向个人催缴了赔款,国家政府可以收纳拖延款,拖延款的数量是赔款数量乘以每年14.5%的费率,时间从第一段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到全部交齐所有赔款和欠款为止。
4、如果被催交赔偿费用(依据第二段中的规定)的个人在第二段中指定的期限内还没有交纳赔偿费用及其前一段中规定的拖延款(以下称“拖延款”),国家政府可以依据未交纳国家税的处置方法来征收赔款和拖延款。
5、拖延款应先于赔款交纳。
(由国家政府以外的机构采取弥补措施)
条款18:
1、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如果当地公共机构可以对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采取弥补措施,并能遵守条款11第二段规定中的正式公布的事项,该机构可以获得主管大臣的批准。
2、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除政府和当地公共机构之外的个人如果有能力采取正确、可靠的措施对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采取弥补措施,也可以获得主管大臣的批准,弥补措施遵守条款11第二段规定下公开宣布的事项。
3、依据前一段的批准或第一段,如果主管大臣予以批准,必须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予以公开宣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依据条款20第二段或第三段的规定取缔批准和承认的情况。
4、依据第一段获得批准的当地公共机构和依据第二段获得承认的除政府和公共机构之外的个人,在遵循条款12时需要做必要修改。当地公共机构在依据第一段的批准采取弥补措施时需要在遵循条款13-17的规定时做必要修改。
条款19:主管大臣可以要求获得前一条款第二段承认并采取弥补措施的个人提交相关报告,阐明弥补措施实施的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宜。
条款20:
1、如果获得条款18第一段批准或同一条款第二段承认的个人无法继续或没有能力依据条款11第二段规定中公开宣布的事宜采取弥补措施,此人必须向主管大臣通知其措施的结果。
2、依据前一段的规定作出公开宣布之后,主管大臣应该取消条款18第一段中的批准或同一条款第二段中的承认。
3、如果依据条款18第二段已经予以承认,但是没有遵守条款11第二段中规定的公开宣布的事项,或采取弥补措施的个人没有能力再继续采取正确的、可靠的弥补措施,并且没有按照前一条款的规定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主管大臣可以取缔承认。
第4章: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
(进口通知)
条款21: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打算进口未被归
类的外来物种(指的是《大臣法令》中规定的因其特性不同于本土物种(仅限于活体),可能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外来物种,以下使用同一概念。)的个人,必须事前通知主管大臣有关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UAS)的类型以及《大臣法令》中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裁决)
条款22:主管大臣一旦收到依据前一条款做出的通知,就必须根据其不同于本土物种的特性判断该通知中的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是否有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并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交通知者告知裁决的结果。
(进口限制)
条款23:打算进口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的个人不得在接收到主管大臣依据前一条款所做出的允许进口通知之前进口这些物种,被批准进口的物种不得有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与国外出口商有关的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
条款24:
1、希望将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出口到日本的个人,可以事前依据《大臣法令》的规定向主管大臣通知其要出口的未被归类的物种的种类以及《大臣法令》中规定的其他事宜。
2、条款22中的规定经过必要修改之后适用于前一段中规定的通知。
第5章:其它条款
(进口许可证附件)
条款25:
1、除了那些在《大臣法令》中规定的既不属于外来入侵种又不属于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的物种之外(仅限于活体)的组织不得进口,除非该组织附带着外国政府机构或《大臣法令》提供的许可证,证明该组织的类型。
2、要求附带前一段所规定的许可证的组织不得在《大臣法令》所指定的港口或机场之外的任何地方进入本国。
(负责人员)
条款26:
1、主管大臣可以依据《内阁法令》授权那些达到要求的工作人员执行条款6第一段或条款10第一段中规定的部分权力。
2、依据前一段规定执行主管大臣部分权力的工作人员(在下一段中,是“预防外来入侵种不利影响的控制人员”)在执行权力之时,必须携带证明材料,并交予有关人员查验。
3、除了前两段中规定的事宜之外,与“预防外来入侵种不利影响的控制人员”有关的必要事宜也必须在《内阁法令》中有所规定。
(丰富科学知识的措施)
条款27:为了丰富由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科学知识,并做好预防工作,政府必须尽力收集、汇总和分析信息、促进学习,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来获得相关知识。
(大众宣传教育)
条款28:关于弥补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与外来物种有关的事宜,政府必须尽力通过各种措施来加深大众的理解,如大众教育和其他相关公益活动。
(主管大臣与《大臣法令》)
条款29:
1、本法案中所提到的主管大臣应该是环境大臣。但是,关于如何预防对农、林、渔业的不利影响的事宜,环境大臣和农林渔业大臣则为主管大臣。
2、本法案中的《大臣法令》应该是一部由主管大臣颁布的命令。
(临时措施)
条款30:如果依据本法案的规定要对一部命令进行制定、修订或废除,本命令可以制定一系列临时措施,足以应付命令的制定、修订或废除。
(《大臣法令》的授权)
条款31:除了本法案中所规定的之外,《大臣法令》还应该规定执行该法案的程序,以及其他与执行本法案相关的必要事宜。
第6章:处罚条款
条款32:任何个人凡符合下列小节中的任何一条就必须受到处罚,包括三年以下监禁或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两者结合:
i)出于销售或运输的目的,违反条款4的规定饲养
ii)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得条款5第一段中的批准;
iii)违反依据条款6第一段中的规定所制订出的命令;
iv)违反条款7或条款9的规定;或
v)违反条款8中的规定,销售或运输外来入侵种。
条款33:任何个人凡符合下列小节中的任何一条就必须受到处罚,包括一年以下监禁或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两者结合:
i)违反条款4或条款8中的规定(不包括那些符合前一条款第一小节或第五小节规定的个人);
ii)在不符合条款5第四段规定中附带条件的情况下,就擅自饲养外来入侵种;或
iii)违反条款23中的规定。
条款34:违反条款25第一段或第二段规定的个人将罚以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
条款35: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将被罚以30万元的罚款:不遵守条款10第一段中的规定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不遵守同一段中的规定,拒绝、干扰或逃避就地检查;在接受就地检查人员质疑时,拒绝回答问题或作出虚假答复。
条款36:如果一个公司或机构的代表或者一个公司或个人的雇员或其他技工在为该公司或个人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条款32-35,除了要惩罚实际违法者之外,该公司也应该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见以下小节:
i)条款32:不超过1亿元的罚款;
ii)条款33:不超过500万元的罚款;
iii)条款34或条款35:依据各具体条款的罚金标准。
附加条款
(执行日期)
条款1:本法案从《内阁法令》规定的执行之日开始执行,期限在法案颁布后的一年以内。但是附加条款之中的条款2、条款3和条款5必须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临时措施)
条款2:
1、甚至在本方案执行之前,主管大臣可以依据条款3第一段和第二段中的规定制订一份预防外来入侵种对
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的基本政策。
2、一旦内阁制订出前一段中的基本政策,主管大臣必须立即将其公之于众。
3、第一段规定中所阐明的基本政策应该作为依据条款3第一段和第二段关于本法案执行日期的规定制订出来的《基本政策》。
(《内阁法令》的授权)
条款3:除了前一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内阁法令》还应该对有关执行本方案的临时必要措施进行规定。
(审查)
条款4:在本法案执行5年之后,政府应该对本法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而且必须依据审查结果制订出必要的措施。
(《基本环境法》的部分修订)
条款5:应该修订的《基本环境法》(第91条法律<1993>)部分内容包括:
条款41第二段第三小节应该做如下修订:
处理那些与以下法律主管部门有关的事宜:《自然公园法》(第161条法律<1957>)、《农田土壤污染控制法》(第139条法律<1970>)、《自然环境保护法》(第85条法律<1972>)《保护和饲养动物法》(第105条法律<1973>)、《内外陆海洋环境特殊措施法》(第110条法律<1973>)、《对损害健康的污染补偿法》(第111条法律<1973>)、《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法》(第75条法律<1992>)、《对二氧(杂)芑的特殊措施法》(第105条法律<1999>)、《以废物利用为导向的社会促进基本法》(第110条法律<2000>)、《重新利用费旧车辆法》(第87条法律<2002>)、《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猎捕法》(第88条法律<2002>)和《外来入侵种法案第78条法律(2004)》。
介绍本法案的原因
为了预防外来入侵种对生态系统、人类安全或农林渔业的不利影响,除了特例之外,应该禁止对外来入侵种进行饲养、种植、储存或运输、进口或采取其他处理方法。同时,还要提倡政府和其他机构对外来入侵种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此外,应该限制对未被归类的外来物种的进口,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上是我们介绍本法案的原因。
Annie Simpson
Bio
Science 中一篇非常有名的文章--也许是近年来最广为引用的关于入侵物种的科学研究--计算出仅在美国,每年在入侵物种上的费用为1380亿美元。全世界每年为入侵物种付出的代价估计为几千亿,包括控制费用、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农产品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这个庞大的数目远远超过了每年所有自然灾难的总费用,这使得入侵物种无论在农业还是在自然生态系统方面都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但是有希望应对入侵物种的挑战,而且这种希望大部分源自于为入侵物种及其影响的信息管理而发展的新战略。
一种解决方案
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被不断增长的全球贸易和人类旅行所加剧,从而使得入侵信息数量也相应地增长。编制和传递这些信息要求前所未有的全球范围的协作和合作。幸运的是,2004年4月在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市的3天会议中,协作和合作表现都很充分。这是一次技术专家的会议,召开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球入侵物种信息网络(GISIN),使全球的信息系统能以一种标准化的方式分享入侵物种信息。来自于26个国家的76位专家聚集一堂讨论如何完成这个崇高目标,他们比较各自的经验,推荐信息的主要类型以备各个在线入侵物种数据库进行分享。
有几个国际组织出席了会议,发表了关于应如何组织GISIN的颇有价值的见解。全球入侵物种项目(GISP)和美洲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IABIN)将为这个组织框架贡献一份力量。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机构(GBIF)提供了一个信息系统整体的工作模式并将提供与数据库基本设施(Edwards2004)相关的帮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下属的入侵物种专家组织(ISSG),为参与者提供关于应收集哪些信息的指导。CAB国际、生态网络国际和全球分类学行动组织(www.biodiv.org/programmes/cross-cutting/taxonomy/)的成员对分类学和数据来源的特殊鉴定的讨论作出了努力。
它将如何工作?
对于ISSG、决策者和全世界的入侵物种专家,GISIN将提供一种近似于“一站式购物”的参考工具,这在Bio Science的另一篇文章(Ricciardietal.2000)中有论述。使用物种信息表、图象、地图和鉴定工具,GISIN可以回答关于那些物种名称、活动范围、生物学、传播途径和管理等问题来帮助建立模型以及预测入侵物种的传播。入侵物种专家将做出关于GISIN内容、格式和标准词汇的决定,这些决定的结果将形成这个组织的核心。这是达成一致意见的最难之处,但是如果不建立和遵循这些基本规则,我们可以预见,GISIN将面临“废物输入,废物输出”问题的困扰。
确切地说,入侵物种信息系统应有怎样的最小的共同数据范畴呢?毫不奇怪,GISIN会议决定,分享数据最小到属和种可能是有用的(强烈推荐科名,以减小当属和种相同时的重复)。所有的记录需要包括一个链接源数据库和发表者的资源代码在内。已经确定了6个基本的数据库类型:物种外形、专家、观测、样本、项目和参考文献。将组成一个名录工作组来进一步发展GISIN的这一领域。
谁将受益?
其他人如何从GISIN的组成中受益?GISIN将为GISP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秘书处(www.biodiv.org)编制由公约各方生成的入侵物种信息。我们这些信息专家“确定格式、议定书以及更有效地交换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的标准并......推荐在建立全球入侵物种信息网络中将这些格式作为实验性的第一步”。
建议创建一个因特网入口来获取GISIN成员的生物多样性信息,使GISIN成为GBIF的主题节点之一。以这种参与方式,应用GBIF的基本指导方针,GISIN将反过来加强GBIF的基本原理。
博物馆的收集不是储存起来然后被遗忘的战利品;它们提供入侵物种鉴定所需的具体数据和分类根据,这是实现入侵物种控制的第一步。如果不能正确地识别入侵者,那么也不能调查到它的起因从而获得入侵物种管理的相关信息。
我所属的组织,国家生物信息机构(NBII;www.nbii.gov),将在网上发起生物信息共享行动。NBII将会主持GISIN网站以及网上论坛,至少在GISIN发展的最初阶段。我们既支持GISIN自上而下的发展,也支持GISIN自下向上的发展。在美国联邦部门海洋和国际环境及科学事务局的资助以及信息国际联合会(IIA)的后勤支持下,我们举办了这次巴尔的摩会议。
在基层水平上,NBII帮助支持NISbase(www.nisbase.org)的发展,这是由史密森研究员的GregoryRuiz和美国地质调查局的PamelaFuller联合领导的一个水生入侵物种数据库的分布信息系统。NBII也为IABIN入侵信息网络或者I3N(www.iabin-us.org/projects/i3n/i3n_project.html)提供协作和支持,这是IABIN西半球的入侵物种项目,它针对那些刚开始收集入侵物种信息的国家和组织,非常强调能力建设。在巴尔的摩的GISIN会议上,I3N与哥伦比亚、加拉帕哥斯和委内瑞拉组成了实验性的新型伙伴关系,并且与来自孟加拉国、中国、马来西亚、摩洛哥和其它国家的代表共同分享软件工具和数据库结构。
阻碍
是什么阻碍了我们的发展?GISIN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庞大的需要被编制的信息数量和资金的缺乏。各参与国家的数据库发展程度的不同同样也是很大的阻碍。幸运的是,在巴尔的摩会议上,阿根廷、巴西和美国愿意与刚开始发展的组织分享他们的数据库,这样可以节省资金,为初始者提供一个起点,并确保数据库之间将能相互“交流”和交叉查询。
另一个问题是创建一个新的数据库比推广一个现有的数据库更容易获得资金。数据库的快速增长让人惊骇。一项GISIN会议之前进行的网上初步搜索发现,有150多个网上信息系统包含入侵物种数据。负责这些系统的各团体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什么信息可以分享,以何种格式,需要大量的资金、重要的组织合作和长期坚持。巴尔的摩会议的参与者选择了由6名成员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和来自巴西、中国、丹麦、马来西亚、摩洛哥和美国的代表一起)来制订一个工作计划并确定GISIN组织所属,这可以使GISIN能够有资格获得许多组织的资助。
需要和计划
为了GISIN的发展和成功,我们需要通过与其它许多全球性、地区性和国家性组织建立牢固的伙伴关系和加强合作。我们不能将伙伴关系限制为入侵物种组织。既然所有入侵在某个地方都是本土的,那么在物种自然生长的地方编撰其基本物种信息是十分重要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找到方法(生物的、化学的和机械的)在它入侵的地方来控制它。
简而言之,全球分享入侵物种信息将会促进预防、早期探测、快速反应和入侵物种科学的所有其它领域的发展。在伙伴的支持下,GISIN将会为标准开发的全球对话提供一个急需的平台,并为入侵物种信息创建一个网上的全球入口。我们邀请所有入侵物种信息管理部门参与我们这一重要网络的建设。
Annie Simpson(asimpson@usgs.gov)是NBII入侵物种信息节点的节点管理人,该节点提供通过简单的网络入口来获取遍及美国潜在的有害入侵物种的信息。她也是GISIN指导委员会过渡时期的主席,她欢迎有关组织关于GISIN的质询
BioScience,54(7):613-614.
无论保护地的位置或类型如何,外来入侵种的管理都是需要讨论的议题,这只是时间问题。
外来入侵种
外来入侵种(IAS)是全球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认识到了这一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性并号召公约缔约国“预防、控制或根除那些对生态环境、栖息地和物种有威胁的外来入侵种”。外来入侵种见于所有类群:包括病毒、真菌类、藻类、苔藓类、蕨类植物、高等植物、无脊椎动物、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实际上,它们入侵并影响了地球上的各种生态系统。生态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本地物种、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和生存条件的损失。
IAS管理基本原则:预警、预防、抵御
如果不形成优势的话,一些外来物种并不会变成入侵物种。但是,出现外来物种入侵的地方,其对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直接、间接、逐渐和/或复杂的影响。IAS是生物污染的表现形式。与其他污染不同,它不会随时间而减弱,相反,其数量、密度和地理范围还会扩大,而且经常成倍增长。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很广泛,而且危机重重。
从中可以得出2个结论:
●对引入物种的预防是首要选择;
●处理外来入侵种时,要始终贯彻执行预警的方法和原则。
对引入物种的预防是首要的,也是最划算的,这是从环境成本,同时也是从财务成本方面考虑的;这个教训是从几个事例中总结出的,比如治理关岛棕树蛇、非洲及其他地方的风信子,或新西兰负鼠。
治理生物入侵的第二道防线是对那些有可能入侵的引入物种早发现且做出快速反应。这点对保护地尤其重要:比如,某入侵物种在某个国家数量很大,但该种还没有进入到一些更有价值且脆弱的地区,像保护地。监测重点应集中在有价值的地方,同时还有那些容易成为杂草突破点的脆弱地区,比如垃圾倾倒场等。即使这些地区保护价值相对较“低”,但杂草也经常最先出现在那里,继而扩散到具有高度保护价值的地区。在高价值地区之外采取措施是保护工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1989年,kakerori成为世界上最珍惜的鸟类之一(29只),Cook岛世袭部落建了Takitimu保护区,负责管理该地区,并控制了随海运而来的老鼠。为此,2002年有250多只鸟且状况良好,而该地区也成为因生态旅游而带来收入的表率。
即使某物种已经成为入侵物种,要想根除它还是有可能的,特别在岛上,从生态和社会两方面都是可行和容易被接受的,根除应成为长期防控的首选,一般在成本上也很划算,对环境造成的危险也比控制小。但要确定责任义务,因为半途而废或难以为继的工作必然导致失败。根除的方法不断增加,而且也很成功,那些根除了入侵物种的岛屿或其他地区的面积也在不断扩大。在扭转生物多样性损失的工作中,根除法可以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具。
对于不适用根除法的地区,应考虑采取长期控制或封锁政策。控制策略包括利用生物控制和害虫综合管理。理想中的控制成果要符合本地生物多样性和/或生计要求。像根除法一样,对资源的使用需要长期进行管理,要有政策约束,否则控制工作将会失败。
要严格制定计划,还要考虑运用生态方法,例如,排除一种食草动物可能会引发外来植物物种入侵,或排除一种食肉动物可能使某种本身就是入侵物种的被捕食动物逃生。避免这些意外影响就需要多物种和生态系统方法来根除或控制,还要借助细致的计划。
从何入手?
在全球入侵物种数据库中就有运用技术手段进行IAS管理的案例,该数据库旨在成为一个具有实际管理能力的工具。一些国际项目能够提供出版物,如全球入侵物种项目ISSG,许多IUCN的项目或地区性组织--CAB国际。
也可找到更“自由”和彻底的解决办法,例如你可以在外来种(Aliens-1)菜单(见www.issg.org的howtojoin)中提出问题,分享经验,还可以找到所遇到类似的问题。该方式以邮件为主--还可以帮助那些上网困难的人们。
认识到IAS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教育可以从地方开始:学校、乡村、社区。这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后勤,一两个“星星之火”就可以造出燎原之势,特别是如果他们能从生态和文化方面了解保护地IAS问题就更好了。人们认识到IAS问题就会支持管理工作,而且会在防治及实施其他措施时给予帮助。例如,如果社区居民了解由IAS带来的威胁,他们通常乐意保证不让自家花园成为“起始”,以防治杂草或其它入侵物种进入任何一个保护地。把IAS问题与管理成果结合起来是很重要的,比如管理工作不是为了“杀死老鼠”或“杀死杂草”,但它是一项“保护我们特有物种”的工程。改善生存条件也可以通过生态旅游的形式,或是通过对传统价值观念的重新认识和生物多样性的利用等方式。
结论
·每个保护地迟早不得不面临外来入侵种的管理问题;
·抵御是可能的--但常常不被充分理解;
·对新的外来物种的防治是最重要的;
·早发现/快速反应是保卫的第二道防线;
·清除是其次的最好选择--治理方法始终在改善,该工作在面积大的地区取得了成功;
·如果根除无法奏效,控制则是长期的解决方法;
·紧急状况:物种绝灭目前仍在继续,生计受到严重影响;
·预防、根除和控制手段都有显著改进,但通常不为人所知;
·IAS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恢复(或保护)生态系统和保持生存条件;
·IAS议题必须成为保护地管理工作中的主流;
·从现在开始,你总能做些事情。
Maj
De Poorter,外来入侵种专家组(ISSG/IUCN)成员
Email:m.depoorter@auckland.ac.nz,ISSG
网站:www.iss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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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尼罗河病毒看来要在美国坚实地扎根下来,研究者们也预计它会继续扩散并且在野生动植物群落中安营扎寨。1999年以来,在美国47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首府华盛顿,人类、马群、鸟类和蚊子的身上都检测到了西尼罗河病毒(WNV)。只有夏威夷、阿拉斯加和俄勒冈还没有在人类、马群、鸟和蚊子身上检测到WNV的报道。
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的数据,在美国,2002年有4156人检测西尼罗河病毒结果呈阳性,284人死于此种疾病。更多的人很可能会感染这种病毒,且感受不到或没有病征,也检测不到。
到2003年11月13日为止,疾病控制中心已经收到来自国家机构关于8219人感染西尼罗河病毒病例的确认,其中182人死亡。
据统计,个人感染西尼罗河病毒的风险较低。在病毒出现的大多数区域,只有1%的蚊子携带这种病毒。被感染病毒的蚊子咬过的人中,因病毒感染而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不到1%;其他的人则会出现类似感冒的症状,或根本没有任何症状。老年人和免疫系统较差的人是感染风险最高的人群;然而,对所有的人来说,要保护自己不受蚊子叮咬将感染风险减至最小是很重要的。
译自:SciDev.net.2004年4月23日
[北京]据中国科学家研究,除果子狸,还有一些动物能够携带并潜在性地传播SARS病毒。在中国南部的广东省进行的实验显示,狐狸、猫、[鼠句][鼠青]、貉也都能够携带该病毒。
这项发现是上周由广东省SARS控制和预防研究组的负责人林锦炎发布的,这个中心在2002年11月发现了首例SARS患者。确定一些动物存在这种病毒的同时,这个研究组还在16个城市的中心对数千的群众进行了测试。他们发现有11%工作在动物市场的人们携带这种病毒的抗体,这表明他们已经被感染;相比而言,仅有3%与果子狸工作有关的人测试结果呈阳性。
在中国南方的广州举行的一次SARS预防研讨会上,林锦炎说:“所有的发现表明果子狸并不是SARS病毒的惟一携带者”。
一月份,世界卫生组织宣布SARS或者与SARS相似的冠状病毒与果子狸有关,但也不排除其它动物传播这种疾病的可能性。世界卫生组织流行病学家Robert
Breiman在星期五的发言中提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动物是这次SARS的源头,大多数在近十年内出现的疾病最后都证明是由动物引起的。弄清动物对这些疾病的蓄积能力是研究任何一种新型病毒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从去年六月这个流行病平息以来,中国再次传来发现一例SARS疑似病例的消息。这个患者是一位20岁的女护士,在北京一家医院的重病特别护理房工作。五位与之密切接触的人已经显示出SARS症状,如发烧,现已对他们进行了隔离。
此外,对大约170名曾与这个护士接触过的人已经进行了医疗观察。没有证据显示这名患者接触过任何SARS病源,例如野生动物之类。一些专家甚至怀疑她可能是在照料一些并未确诊为SARS疾病的患者时被传染上该种病毒。
译自:SciDev.net.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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