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iago
Perry
几千年以来,不同的社会都热衷于通过基因改良来改变物种以使其适应人们所处的环境条件。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已经持续改变了用于食物和农业的基因资源。现在的农业生产中所用的基因有一部分还是野生的,而另一部分则是人工培育或改变的基因。目前,人类食物供给的大部分是通过后一种方式获得的。所有物种,特别是那些野生物种为农业和食品生产的扩大和多样化提供了巨大潜力。任何基因改良的成功——不论其实现是通过传统方式还是生物技术手段——都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广泛的基因资源基础。这个基因资源基础将使研究者有可能在其中发现他们所需要或要求的基因特性,从而获得产量更高的、能够抵抗各种压力的物种。
大规模商品化农业的特点是有大面积的专业化生产区域,这些区域面积很大,往往有数千公顷,但是其中作物的品种很少。这个特点导致了农业生产品种的单一性,但同时也破坏了基因的多样性。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社会所种植的作物品种更加多样化,这对于保持基因资源和基因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他们在保持和改善农作物基因资源方面的贡献正得到全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有必要用各种激励措施来推动保持基因资源和多样性的工作。在为制定和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以及最近的《食品和农业作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而进行的讨论中,农民的权利都是关键的议题。
CBD的第15款认可了在获取基因资源的问题上各国政府拥有决定权,而且每个国家都应该采取措施以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公平公正地享受到利用基因资源所带来的商业和其它方面的利益。ITPGRFA的第三部分承认了农民在保护和改造基因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同时,该条约的9.2款将维护农民权利的责任留给了各国政府,却没有为此建立任何特别的实施机制。
目前并没有其它的条约规定政府或其他组织应该对发展中国家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的工作给予补偿。也就是说,现在任何可遵循的具体机制要求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从事小规模农业的农民和农村社会给予经济补偿,以鼓励他们在保护和改善食品与农业植物基因资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与农民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确立了保护有关植物多样性知识产权的强制性规定,但它没有涉及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社会的权利问题,而正是他们在保护和改善基因资源方面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不同食物品种基因改良方面的私有权利问题,而缺乏对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农民权利的明确认可,这样可能会打击农民保护基因和农业资源多样性的积极性,并导致农业生产品种的单一化,破坏基因的多样性。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成员国和分析家都认为,这种情况是TRIPs协议所产生的风险之一。该协议中没有包含明确的有关农民权利的条款,而在CBD和ITPGRFA中都有这样的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在这个问题上同样保持了沉默。当前,贸易保护主义者和贸易扭曲的趋势已经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产生了影响,鼓励了农业的单一化生产。而该协定还没有对这种趋势进行反击。相反,该协定却保留了使贸易活动发生扭曲的各种补贴。而最近通过的《美国农业法案》更是增加了这种补贴。尽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方达成了关于减少对农业支持的谨慎承诺,但是由于缺乏更为严格的“绿盒子”纪律,又有“蓝盒子”、“和平条款”以及允许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业提供支持的最低限度存在,从而导致了长期高水平的农业补贴。同样地,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未真正提高市场的准入程度。该回合谈判只是将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转变成了普通关税,另外还引入了关税税率配额制度。以上这两个情况都阻止了发展中国家有效地提高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努力。
据估计,经合组织(OECD)国家在1999年用于支持农业的3610亿美元使发展中国家一年损失了200亿美元。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压低了国际市场的价格,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农民的竞争力,使他们的收入和利润率大为降低。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穷人难以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使他们无法保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农业运作方式。由于用于耕作的小块土地难以获利,他们被迫放弃这些土地而去开垦湿润的热带雨林地区。在那里,他们把树木砍掉后种上庄稼,以此维持生活。这样一来,他们几乎不可能为保护和改良食品与农业作物基因资源发挥作用。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之一是:供养不断增加的世界人口所需要的基因多样性和基因改良的进程受到了严重威胁。
建立一种补偿机制
在目前环境下,难以保证对食品和农业作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工作以及基因改良工作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工业化国家的农业补贴和其它贸易保护措施促进了有害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生产方式,破坏了基因的多样性。毫无疑问,要止住全球农业这种不可持续性发展的趋势,就必须消除这些使贸易活动发生扭曲的措施。现在,关键问题是WTO成员应该就迅速地继续并深化农业改革的方法达成一致,同时要消除任何关于TRIPs协定与CBD及ITPGRFA之间存在分歧的疑虑。
不过,在各成员达成这样的协议和完成农业改革进程之前,有必要先实施一种机制,以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社会继续保护和改良食品和农业作物的基因资源。这个机制必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必须允许对那些从事着有利于全社会和世界经济未来工作的人给予经济补偿。总之,它必须使多品种的农业生产方式有利可图,从而确保这种生产方式能够继续存在下去。
这种机制要实现的目标包括:
每年,工业化国家应该拿出一定的经济资源——相当于给本国农民总补贴的一定比例——这些资源应该用于对发展中国家那些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社会给予直接支持。因为他们为保护和改良食品和农作物基因资源做出了贡献。这种利益分享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达成一项协议来实现,也就是让每个发达国家将占AMS
(the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一定比例的资金加上由“蓝色”和“绿色”盒子提供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农民。
这一机制的优点在于:
·它通过鼓励小规模农业生产者保持多样性、多品种的生产系统来保护食品和农作物的基因资源,小规模农业的生产方式有利于减少生物多样性的损失;
·WTO承认农民有权要求建立一种机制,能够对他们在保护基因多样性方面发挥的作用给予经济补偿,WTO的这个观点在这一机制中得以体现,因此它协调了WTO农业规则与CBD及ITPGRFA相关规定的关系;
·它对由于农业补贴而使贸易活动发生的扭曲进行“补偿”——它迫使发达国家为其给予本国农民的补贴付出代价,并且迫使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提供帮助;
·该机制有一种随机应变的特点:当发达国家减少了对本国农民的补贴时,该机制也会相应减少这些国家需要补偿的数额,而补偿额减少的量是依其占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业补贴的固定比率而定的;
·当农业补贴完全消失以后--我们必须牢记,这仍然是WTO的一个基本目标——相应的“补偿”也将自动消失。
Santiago Perry是总部设在哥伦比亚首都
波哥大的小规模农业生产者利益共享
与可持续发展基金会的执行董事。
译自Brdges 2003,No.2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