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lys Roe
& Teresa Mulliken
管理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规则有些是国际性的,有些是各国内部的,有的是由出口国实施的,有的则是进口国实施的,有的是直接的(如:出口限制),有的是间接的(如:资源许可或收获限制)。不论这些规定具体的起因和应用状况是什么,它们都影响到了各地的人们进行国际贸易的能力。本文将评论贸易规则对农村的穷人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要审视国际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产生的影响。
CITES是控制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一个关键协定。该公约所建立的贸易管制要求缔约方保证做到:在公约规定范围内的物种出口应限制在一定水平,以确保该物种的生存,而且不能“主要出于商业目的”而进口濒危物种。CITES的附录Ⅰ(禁止国际贸易)现在列有超过800个物种,而附录Ⅱ(允许有限制的国际贸易)包括了4000多种动物和大约25000种植物。
国际野生生物贸易的现状
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因为这些物种可以制成各种各样的产品:药品、食品、装饰品、服装、宠物、收藏品、装饰植物、生产和建筑用原材料等。总体看来,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按照物种或产品种类所做的记录十分贫乏,贸易量或贸易额是例外。这就无法满足CITES每年做报告的要求,也无法满足在CITES所列范围内做合法贸易的需要。据估计,90年代早期的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中,非木材森林产品贸易额在110亿美元左右,所有野生动植物产品贸易额为150亿美元——包括非木材森林产品和非森林产品,而包括木材和水产品在内的贸易额有近1600亿美元。
总体看,这些贸易产品流向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商业地位非常重要的国家包括了一些最贫穷的国家和一些生物多样性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非木材森林产品主要的出口国包括: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巴西,而欧盟、美国、日本则是主要进口国。
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对农区生计的重要性
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农村发展战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常常包括野生动植物产品贸易。野生物种为人们提供了食物、药品、建筑材料、燃料、饲料以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在有些地区,野生物种产品交易所得是人们收入的重要甚至首要来源,但是,这却比其它利用方式对于人们生计的贡献要小。
就国际贸易而言,有必要指出渔业和木材产品的贸易额要远大于其它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最贫穷的群体来说,野生动植物贸易可能是少数几个可以获得现金收入的方式之一,即使数额很少,也能为他们提供关键的生活保障。
贸易法规对农村生活的影响
尽管大量农村人口依靠野生动植物贸易生活,却很少有人对有关贸易管制对当地人生计的影响进行调查。对于有的物种,即使贸易活动被禁止了,也不会对人们的生计有多大影响,因为原来贸易活动的收益主要被国家所得。相反,如果贸易活动的收入主要归当地所得,那么国内或国际贸易管制的加强将显著影响人们的生计。
适度控制下的贸易常常给保护工作和人们的生计都带来好处,产生双赢的效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设置一系列条件,以使生产者能够从贸易活动中分享到相当份额的利润。这些条件包括:生产国的数量有限;驯养或培育的范围有限;对中间商的依赖程度较低;对市场、贸易限制以及贸易机会的了解和把握。贸易管制往往意味着官僚主义的加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当需要政府的允许或许可证来收获、捕猎资源和出口的时候,尤其如此。
由于总体上缺乏关于出口捕猎和收获野生物种的信息,因此当生产战略向管理程度更高和更集中的体制转变(如捕获和繁育)的时候,我们难以量化地评估这种转变对人们生计产生的影响。但不管怎样,这些新的体制经常导致受益者的变化。捕获和繁育项目将发展成由消费者主导而并非生产者主导,这样一来,该项目的主要受益者将是发达国家的企业而不是发展中国家。现在并没有物种来源国从捕获繁育和人工繁育项目上受益的明确规定,而基因资源的使用和利益共享问题——这是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核心——还有待于在CITES内部有效地加以解决。
CITES与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
现在人们讨论的焦点是CITES在提高同野生动植物有关的农村的生活水平方面所具有的潜力。这反映出从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到20年后的1992年签定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之间人们思想的变化。尽管二者的重点和使用范围不同,但它们也有很多共同之处,而且在一些基本前提上也不矛盾。这些前提是:野生物种对于人类发展是重要的,对它们的利用应该是可持续的;野生物种最好在当地和国家的层面加以保护,同时也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它们的根本分歧在于如何看待各国在使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和处理基因资源时所拥有的主权。要想在对贸易物种进行保护的同时,充分发挥CITES在提高农村生活水平方面的潜力,必须在以下这些方面采取行动。
·使“CITES社会”和消费者对于同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有关的生计问题十分敏感。
·改变CITES的决策程序,使之将生计问题考虑进来。例如:在拟列入CITES名单的建议陈述中,提供有关捕获和贸易活动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影响的信息,并且在讨论这些建议时充分考虑这些信息;在动物和植物委员会范围内进行的CITES政策讨论和工作规划中,增加对野生动植物贸易在社会经济方面影响的关注;在CITES的决策过程中,提高CITES名单上物种所分布的农村社区的说话份量,在决策中更广泛地采用将社会经济因素考虑进来的预防性原则。
·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人口状况和管理体系,避免在一些物种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禁令。
·扩大CITES和CBD执行工作之间的联系:在CBD政策讨论和工作规划中以及根据CBD制定的国家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中,给予野生动植物贸易更多的关注;建立国家的贸易控制和报告制度以支持 CITES和CBD的工作目标;通过CITES的各项工作提高生物多样性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包括利用基因资源生产的产品的贸易,从而支持CBD的工作;另外,还要防止未经许可的基因资源出口。
上面提到的许多建议同样也适用于CITES建议和名单上没有的物种。事实上,在理想情况下,我们应该利用市场和管制的力量,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物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避免其进入CITES名单。
这篇文章是在Dilys Roe(环境与发展国际学会)、Teresa
Mulliken(TRAFFIC)和其他人撰写的报告“使之生存还是死亡?野生动植物贸易、贸易控制和农村生计”的基础上写出来的。
译自Bridges 2002 No.7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