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本期目录返回上页 返回IUCN通讯主页返回上页

物种保护
关注中国羊和羚羊亚科物种

对高鼻羚羊保护行动的几点建议

E.J.Milner-Gulland,Anna A.Lushcheiina

引言
  高鼻羚羊(Saiga tatarica)是IUCN公布的极度濒危物种(CR)之一,其符合标准A2:十年内或三代之内观察到的数量减少了80%以上。它也是羚羊专家组(ASG)的受主要关注的物种。该羚羊处于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苏联解体以来,指名亚种所在的整个区域(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内大范围无节制的偷猎行为。虽然近来许多出版物报导了高鼻羚羊数量减少问题,并对比提供了种种理由(例如:Gnusletter 2000年12月9日刊),但是没有具体的行动意见。我们希望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科学家、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展开讨论,拟定一个高鼻羚羊保护的行动方案并确定资金来源。这个初步的行动建议供以商讨。A.B.Bekenov, Iu.A.Grachev, Z.Karpowicz, M.V.Kholodova, V.Neronov, V.V.Ukrainsky参与了这个初步方案的设计。欢迎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计划高鼻羚羊保护时要考虑一些重要因素。
  ·作为一个居无定所的物种,它依赖于大面积即将被开垦的土地,不适应于地方保护计划。因此很难设定一项方案,给予一个特定团体权利与义务管理羚羊。羚羊的状况由其所在区域内的所有人的行动而定。挑出一个单一群体开始高鼻羚羊保护计划是不起作用的。
  ·高鼻羚羊所在的地区有一种普遍的打猎文化。有些人以相当大的商业规模捕猎和买卖高鼻羚羊,有些人吃高鼻羚羊肉是为了维持生存。因为打猎已经如此根深蒂固的存在,尤其是过去高鼻羚羊数量很多,可以维持商业猎捕的需要,所以高鼻羚羊保护的解决办法应该考虑长期大规模的猎捕问题。就短期而言,高鼻羚羊数量剧减意味着要完全禁止商业打猎以及实施严格的法规。但是,不能打猎的那些人在这些地区生活就有很大困难。任何一个高鼻羚羊保护计划都需要考虑促使非法打猎的社会经济因素。
  ·苏联打猎合作社过去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虽然严重缺乏资金,但是在哈萨克斯坦其基础设施仍然在起作用。在这个地区权力机构仍受到普遍尊重,在关键时刻,关键地点执法者稍稍一露面都会取得迅速而有用的效果。为了利用这个地区存在的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看起来尽可能多地使用现有的结构是明智的。例如哈萨克斯坦的打猎合作社Qkhotzooprom是中央机构管理高鼻羚羊保护行动的良好选择。
  我们的行动建议大概以时间为序:

  1. 与所有出资者紧急磋商
  除了政府官员、打猎合作社和科学家之外,还应包括农民,特别是非法捕猎者和那些进行高鼻羚羊肉的买卖和食用高鼻羚羊肉的人。如果缺少时间和资金,与当地人咨询的重点首先要放在可能出现的尤其是非法捕猎者施加压力的地区。这些会议应该旨在从各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以用于制定政策。以下建议将根据这些会议予以修订。

  2.确保各级政府支持这项保护行动
  这种支持无需额外资金,但是除非官方积极支持,否则很难让具有较深影响的保护计划得以实施。最需要的是了解山地国家(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间的高鼻羚羊保护情况的国际备忘录。

  3.确定需要采取保护行动的重要地区
  这项行动有两个组成部分。第一是确定需要反偷猎队伍立即严密保护的地区,例如,主要的繁殖后代地区和迁移路线。第二是确定可以开始包括当地人参加的保护行动的更大地区。为了取得最大的短期效果,我们的精力集中在高鼻羚羊s的数量仍合理、但有严重的偷猎压力的地区。这些地区的确定将是咨询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4.紧急法律强制行动
  虽然长期实施具有可持续的方案是很重要的,但是也存在短期内高鼻羚羊数量减少的危机。在更多地方实施这种长期措施之前,需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支持高鼻羚羊管理部门(例如:Kalmykia共和国猎物资源保护、控制和管理部,阿斯持拉堪狩猎合作社,Okhotzooprom),这样,他们能够对高鼻羚羊生存的关键时刻和出现的重要地区(例如,高鼻羚羊产仔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另外,文化氛围仍然存在的地区,官方可以在这些重要地区有力地阻止偷猎,而又无需支出太多,无需与当地居民寻求妥协的解决方法。
  ·逮捕违反高鼻羚羊狩猎法的不法分子(最好予以起诉)。希望这一花费不至于太昂贵。我们的目标锁定在国际羚羊走私犯和商业偷猎者,而不是当地居民,我们要避免失去地方支持,还要鼓励官方支持。从政治上来说,打击羚羊角走私可能是最令人满意的选择。尽力让媒体大肆渲染一下。
  ·调查CITES是否有兴趣支持对海关官员识别羊角的能力及对与野生动物贸易有关法律的了解进行培训。再者,这主要是为了增强意识,尤其是政府官员的意识。

  5.建立高鼻羚羊监管系统
  在重要地区,确定存在大量狩猎高鼻羚羊行为的团体。在这些团体内建立高鼻羚羊监管系统。这个系统应以团体为基础,团体与高鼻羚羊管理权威机构(SMA)签订一份非官方协议。如果监测系统发现本报告的捕猎高鼻羚羊行为,那么整个团体都将失去福利。重点如下:
  ·高鼻羚羊监管人员应是团体内有影响力的人。这些人可以是当地的专业人员,或者是以某种方式与高鼻羚羊开发有关的人。但是,如果该地区大面积捕猎高鼻羚羊,并且尊重权威,那么至少最初由SMA雇请外地人进行监管可能是最有效的。
  ·临管人员应获得可观的报酬,但是可能只在该地区有高鼻羚羊的时候支付。这就是把活动集中在重要时期,使得他们在其他时期可以进行其他工作。
  ·监管人员在许可地区收集有关高鼻羚羊数量、行为和分布的资料。他们在羊群附近站岗,以防止偷猎和其他骚扰(例如:牧羊犬)。他们立刻向SMA报告所有高鼻羚羊偷猎事件。
  ·SMA以前是高鼻羚羊狩猎合作社或其他某个机构(例如一个非政府组织NGO或由包括科学研究所的部门间的组织)。他们负责管理监控系统,负责协调和进行法律强制活动(以及之后控制打猎,见下文),他们还负责维护与监管系统有关的基础设施。他们还将每年对数量进行调查,以监督羚角的境况,他们将结合监管人员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羚羊的健康状况。
  ·参与者也应享有团体从系统中获得的福利。一些好处可以是通讯设备(电话、无线电、计算机)、交通工具(例如:卡车)或是提供优良服务的公共大楼。这些设施在高鼻羚羊出现季节用于高鼻羚羊计划,但是必要时也可供社区所有成员使用。
  ·别一重要福利应是帮助教育社区的孩子。例如:参与高鼻羚羊计划人员可以造访所有社区,提供高鼻羚羊生态学资料,也可包括组织参观羊群,提供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这些教育方面的好处将初步以高鼻羚羊为重点,但是希望这个系统成为今后开展其他活动的平台(例如,通过非政府教育组织)。
  ·特别重要的好处是将授权参与的村庄可以获取外国游客纪念性猎捕高鼻羚羊的收益。这一运动型打猎只能在较低层次进行,以防出现保护问题,但是可以产生巨大收益。系统可按如下建议予以管理——重点是,不管所有参与的村庄处于高鼻羚羊所在山区的什么位置,都必须享有权利。可能有政治问题,包括将打猎权利从旅游组织者手中分派给村民,通过保证SMA是狩猎合作社,或保护这些权利由狩猎合作社引导,这个问题是非常容易解决的。
  ·任何违反监管协定的行为,例如未报告的偷猎或对高鼻羚羊的侵扰,都将导致团体立即停止参与计划。适当时候重新讨论再次参与计划的条款。侦查违法行为是SMA的责任,其还要不时定点对参与计划的人员予以检查。
  ·如果SMA发现商业偷猎行为(例如,通过监管人员的密报)那么应该迅速起诉,并进行媒体曝光。
  ·任何社区可以随时加入监管系统。但是涉及打猎权力的问题见下文。随着高鼻羚羊的再次发现,其所属范围的扩大也会引起系统地理覆盖向的延伸。同样,系统扩大,可参与的社区的数量也自然增加。但是精力集中在开始确定的有重要压力的地区,即:增加的数量要大于起初系统包括的数量的比例。这个系统应该是一个花费相对较低的开始以社区为基础的高鼻羚羊保护的方式。这个系统直接关注物种问题,而不是农村发展或是形成其他收入来源。部分原因在于该地区这种与农业发展有关的大问题由政府宏观决定,所以高鼻羚羊保护计划解决这些问题的希望渺茫。再者,该地区没有制定农村发展计划的传统,所以各个社区在决定时就会显得经验不足。高鼻羚羊保护急需解决的问题会与逐渐向各个社区介绍发展计划的要求相冲突。
  这个系统也考虑到高鼻羚羊在特定地区定期出没的特点。因为系统以高鼻羚羊为重点。人们可以直接从高鼻羚羊保护中获益。因为这个系统拥有监控功能,可以直接从高鼻羚羊获利,所以其不能仅仅看作是处罚法律执行运动。
  但是,这个计划可能不足以补偿那些人因禁止捕猎高鼻羚羊所受到的损失。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中长期限与保护或发展计划相连予以解决,例如,通过发展生态旅游和发展农业企业。希望这个高鼻羚羊监管系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并成为这些计划发展的基础。

  6.可持续地猎捕高鼻羚羊
  长远来看,一旦重新发现高鼻羚羊数量充足,那么应该可以重新开始打猎。尽管城镇的狩猎合作社的旧体制中存在重要的规模经济,但是如果当地团体指定打猎,那将非常有利于长期保护生态系统。
重点考虑的问题有:
  ·从一开始就应认识到,只有参与监管系统的团体才有权开展可持续性打猎方案。这应该是加入监管系统的强大诱因(只要说明重新打猎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范围;这完全取决于是否完全再次发现这种动物)。如果监管系统同时还包括纪念性打猎中所得福利(见上文),那么这将是加入系统的又一附加诱因。
  ·一旦重新开始捕猎,SMA将负责管理打猎。这包括管理打猎权和组织加工销售高鼻羚羊产品。
  ·单个社区在指定年份可以猎捕规定量的不同性别的动物。这一定额根据每年对整个羚羊数量的可持续发展情况的评估而定。评估应包括数量计算和总体生活状况的科学评估。还应达成合作管理协议,确保社区代表和SMA都参与计数、科学讨论和定额的分配。
  ·理想的刺激方案应是重新开始打猎时,给每个监管社区猎捕一定量羚羊的权利。打猎季节期间没出现高鼻羚羊的北部地区的社区也必须获权打猎。最初许可证的分配方法的细节有待商榷。早期加入监管系统者应该有优势。打猎开始后希望加入系统的社区应向现有系统成员购买许可权。只有所在区域内有高鼻羚羊的社区才适合加入系统。有限的许可证转让计划使得社区通过许可证交易从猎捕高鼻羚羊的行动中获利(这只限于社区,而不是个人,而且只是高鼻羚羊所在范围内的社区,这样就阻止了大规模地对这一计划进行商业性利用。
  ·猎捕到的高鼻羚羊通过一个中心代理机构(由SMA负责)进行出售。捕杀每只动物后,应在每个动物身上贴一个标准化的确认签,这样就可以知道其原产地。任何未通过中心机构出售的运动,任何未贴标签出售的运动都被视为非法捕杀,出售者将被起诉。任何人被发现猎捕高鼻羚羊在当地消费,而没有使用标签都将受到制裁(如果社区有人参与,而没报告为偷猎者,那么社区也将受到制裁,例如,减少其今后的定额)。属于旅游打猎或用于当地消费的猎捕应包括在计划之内。
  ·任何不使用标签的社区可以转包打猎权,例如:转给另一社区,商业性猎手或者旅游公司。
  ·作为重新开始打猎工作的一部分,再次评估高鼻羚羊保护的各种需要是很重要的,尤其强调是否有的地区仍应禁止打猎。例如,是不是存在这样的区域,在那里建立严格的保护区(繁殖区、交配区)会有帮助!如果这些保护区侵害了当地社区的打猎权,那么他们应仍获得许可,把权力转包给上述社区、猎手或旅游公司。建立保护区既是为了保护高鼻羚羊免遭猎捕,也是为了保护高鼻羚羊免受侵扰、防止放牧的家畜侵入。附近的社会性区则有机会扩大监管活动,并且成为派生项目的首要目标,这样保护区就应该对其附近社区产生积极影响。

译自Gnusletter 2001 Vol.20, No.2, pp.4-8


总第17/18期 2002年11月23日 返回本期目录返回上页 返回IUCN通讯主页返回上页

Copyright (C) 2002
版权所有
中华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安全课题组
欢迎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和建立链接 中 国 科 学 院 动 物 研 究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