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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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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羚羊专家组对猎捕羚羊问题的建议”的反馈

编者按
  对于由Rolf Baldus起草并在上期Gnusletter中发表的提议,只有6个人作出了评论,其中3个持反对意见,3个持赞同观点。下面是他们的评论。如果没有更多的评论,我们将很难评估大家对羚羊专家组采纳支持猎捕的态度的正反面呼声到底有多高。

  反对者
  Clive Spinage
  spinage@waitrose.com

  2001年1月8日
  关于猎捕羚羊的提议,我看不到羚羊专家组有任何必要对其采取支持的态度。毫无疑问,支持打猎的游说团一定会利用这样的动议破坏我们保护羚羊的工作。我本人并不反对猎捕,但是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对其发表任何表示支持的声明,我们应该做的是坚持进行保护的工作。
  我是否有必要向你们提及1982年后法国打猎派游说团在世界国家公园会议之后的反应?在此次大会上对是否要利用的问题还没有最后做出决议,几周之内法国国际保护猎物基金会公告排的头版上就出现了对该决议的一个声明:
  “我们已经允许在国家公园进行打猎活动,在广泛的实践之后,我们发现这样的活动是有好处的。但是事实的真相却被很小心地伪装了起来!”在另一页上还有这样的声明:“在20个决议中仅有一个还保存着‘保护主义’的痕迹”。
  法国打猎派游说团Conseil International de la Chasse的前线组织恰当地论证了任何宣布放松传统政策的危险,并要求IUCN的主席声明“认为在国家公园打猎是可以接受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但是羚羊专家组所提议的打猎地点还不是在国家公园,这样的声明很显然一定会被那些希望自己获利的人所曲解。
  我认为该提议当中有两个观点是不正确的:
  1)我们意识到绝大部分羚羊生活在这类保护区之外,并在很多方面与人口的数量之间有着交互作用……”我没有看到任何支持此观点的数据。如果羚羊专家组希望继续坚持这样的观点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数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这是事实,那么在国家公园外羚羊种群的密度应该是更低的,并且它们也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地区性灭绝的危险。这个观点暗示说,生活在国家公园以外的羚羊密度与生活在国家公园之内的羚羊密度一样高,这正是该观点所试图要大家接受的一个观点。如果这样的话,那为什么像CIC这样的打猎派游说团总是喜欢在国家公园之内打猎呢?
  2)“通常,打猎对生态的影响最小。”我不很肯定在这里使用“生态影响”这个模糊术语的真实意图,但是选择那些壮年雄性羚羊(打猎者喜欢假装他们所打的都是那些已经没有繁殖能力的年老的雄性羚羊,但是羚羊几乎不会在年老的时候过太久的孤独生活,而且所有羚羊的性能力一直都是很活跃的,直至它们死亡)的影响要远远高于随机打猎所带来的影响。打猎者会射杀一只拥有自己的地盘和妻妾群的雄性羚羊,使得雌性的羚羊只能依靠那些幼小的、没有交配经验的雄性羚羊来繁殖后代,这样就可能使得这个羚羊种群出现不稳定性。
  该提议的设想是有弊病的,所以我持反对意见。

  Colin P. Groves
  colin.groves@anu.edu.au
  2001年2月1日
  我认为采纳支持猎捕的决议还存在很多错误。该决议所牵连到的政治问题简直令人震惊,我认为Rolf并没有意识到他正在把自己推向越来越严重的困境。
  第一个问题会将羚羊专家组卷入枪支所有权的争论之中。枪支控制是很多国家的一个现实的问题。每次当一个政治家提出要在美国实施对枪支买卖和所有权的最轻微的控制,枪支游说团就叫嚣“这是卑鄙的行为”,其中最响亮的叫声就是搬出“合法的猎捕利益”。不管大多数的打猎者是否愿意,打猎已经成为政治化的议题了。澳大利亚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这里有枪支控制的措施,但是打猎游说团正在努力地试图推翻它。
  另一个问题是它正在将羚羊专家组推向与其他专家组相对立的状态,如各个食肉动物的专家组。在西欧,反对重新引进猞猁计划的呼声最高的是猎鹿派游说团,而不只是牧场主。就我所知,在东非和南非,曾经实施清除所有非洲野狗行动的不是牧场主,而是狩猎警察。在美国,由于猎捕利益的政策,白尾鹿的数量在持续增长,但是食肉动物的数量却没有增长。这一次奋力反对重新引入狼的又不仅仅是农场主了。
  我同意保护的动机是很重要的观点,但是教育和纯粹的当地自豪感还远远不能提供部分保护的动机。外国游客的来访破坏了当地的遗产,而且他们临时雇佣大量导游和露营厨师,这样可能会对收益起到相反的作用。在这儿,我想用我自己在伊朗的经历具体地说明一下。在伊朗国王的统治之下,保护区系统并不很受欢迎,恰恰是因为这里是皇族和富有的西方人的打猎娱乐场所。革命爆发之后偷猎者就开始入侵这里,他们都是为了实现他们的梦想独自来到这里的,至今他们还在保护区内搜索猎物。
  我们还应该注意,打猎的威胁会给猎物种群的质量带来负面影响。他们追猎最大的雄性羚羊,这些羚羊正处于身体状况最好的阶段,并且有着最大的角。它们可是该种群繁殖后代最主要的种羊呀!
  关于保护动机的事情有很多神话。大部分只是理论性的,既没有在实践中经受考验,也没有在实验中得到证实并说明其灾难性。例如,John Oates的《雨林中的神话与现实》主要讲述了有关灵长类动物的故事,但是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还有一些人担心我不知道如何对付从瓶子里放出来的妖怪。其实可以用政策来控制打猎活动,例如,确保打猎者坚守黑斑羚许可证制度,用袋子捕捉hirola的诱惑并不是无法抗拒的。确保打猎者遵守伦理道德(由谁来确保打猎者们真的会继续追逐受伤的非洲大羚羊而因此失去了宝贵的用袋子捕捉大角斑羚的时机?),防止批量出售和转运大角羚羊(或英国和北美的鹿祖先)等。
  请务必考虑一下这些问题。羚羊专家组正在冒险违背它自己的原则,结果只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引火自焚)。我们应该坚持保护物种和种群,坚持给调查和实地工作提供资助,坚持在我们所到过的地方提供建议。没有人说我们不应该为了生存而打猎,也没有人说我们不应该对数量过多的物种进行筛选(尽管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当今的世界里物种数量过剩的现象极为少见)。但是请尽量避免使用整齐化一的方法和模糊的政策。
  对不起,所有这样的想法绝对是不宜开展的。请忘记它!忘记你曾经想到的这个主意!

  Bill Clark
  clarkb@netvision.net.il

  2001年1月14日
  我阅读了羚羊专家组出版在Gnusletter上的《关于羚羊专家组对猎捕羚羊的态度的提议》(第19卷,第2期,2000年12月)这篇文章,深感震惊。
  我想利用这次机会表达自己对该提议最强烈的反对意见。羚羊专家组允许猎捕羚羊是完全不正确的。为了支持我的观点,我列出了以下几个原因。
  1)猎捕违背了我的道德观。我个人认为这是错误的,作为羚羊专家组的老成员,我不希望羚羊专家组赞成这种我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
  2)猎捕违背了很多保护主义者的道德规范。尤其是运动性的打猎活动,即仅仅为了取乐而杀害野生动物,这违背了很多社会的道德规范。
  3)猎捕还伤害了很多仅仅是喜欢欣赏野生动植物和大自然的人们的情感。世界上有很多人认为,随着地球上荒地面积的减少,对这些野生动植物种群的自然动态产生致命威胁的做法对人类是不合适的,尤其是对那些来自工业社会中的人,因为这些社会已经消耗了大量地球资源。
  4)猎捕是残酷的。我发现很多保护主义者不喜欢提到残酷的问题,而更喜欢将残酷和保护决议分离开来。我认为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不仅仅是一个保护主义者,同时我还是一个人,我不愿意仅仅是因为别人在提到这个问题时感到不舒服而把我的人性和其他的保护决策制订程序分离开来。
  我还发现当狮子、野狗或其他食肉动物在捕食羚羊时,羚羊所遭受的经历通常是残暴和痛苦的,但是这是羚羊在演化的过程当中所经历的状况。但是它们并不是和30 mm口径的枪支一起演化的。另外,给自然捕食贴上残酷的标签是不合适的,因为定义残酷的一个因素是任意施加的痛苦和不幸。我们不能说食肉动物是有意对羚羊施加痛苦和不幸的。
  有人声称一颗步枪的子弹所导致的死亡是快速而没有痛苦的。有时候,的确是这样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一生中经历过两次战争,一次是在20世纪60年代,和美国海军陆战队一起经历的。另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伊朗防御军队一起经历的。我可以向你保证,并不是所有的步枪子弹都会导致快速而无痛苦的死亡。有时候子弹会带给受伤者们极度的痛苦。况且从神经学上来说,大部分羚羊的神经比人类更加敏感,因此我猜想它们所感觉到的痛苦比人类更加强烈。
  5)这样的一个提议很可能会被那些支持打猎的组织所利用,将其作为现有的打猎禁令的工具。这就又在保护界制造了一场新的政治冲突。在伊朗,我们已经有了完全受到保护的北山羊(Capra ibex nubiana)的强壮种群,但是我们可以预见到这种保护的要求可能会减少,因为羊亚科(Caprinae)专家组的专家们已经宣布猎捕对于保护这种物种是有好处的。在羚羊专家组做出猎捕羚羊(Gazella gazelle)、鹿羚(Gazella dorcas)或甚至是阿拉伯大羚羊(Oryx leucoryx)的任何决议之后,类似的要求都会使人恼怒,并且会将保护资源的问题脱离压力的问题,而转向公共关系和由支持猎捕的人所发动的法律争战之中。
  恐怕任何这方面的决议都将会被打猎拥护派用作在下一次成员国大会上攻击CITES的武器,到时候我们就可以预见到有人要求对CITES附录I中的羚羊进行配额制猎捕,正如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的要求对巴基斯坦受到极度威胁的维氏盘羊(Ovis vignei)进行配额制猎捕一样。这样的政策在CITES内部制造了分歧,并给已经负担沉重的大会施加了新的负担。
  此外,我已经发现一些商业性的猎捕组织曾经利用过高压的策略对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政府撤离或替换那些坚持反对商业性猎捕活动的专业的、能干的野生动植物负责人。我不希望见到羚羊专家组也成为这样一个支持某些人制造阴谋诡计的工具。这些人通常会借此组织以商务为基础的娱乐性的猎捕活动。
  6)Gnusletter上发表的这个提议是有破绽的,而且其主张很容易被驳斥。例如,该提议声称:“经验证明,一般的猎捕禁令还没有增加羚羊的保护地位。”在伊朗,这句话就不是事实,而且我肯定在其他几个管辖区内也不是这么回事。这句话和其他的一些陈述都是没有确凿依据的概括,因此会有很多例外。
  7)在所有类型,如商业、生存、淘汰、打猎活动等之中,该提议对吹捧打猎活动的热情最高,因为它“通常对羚羊的利用率最低,对生态的影响最低,而它所带来的经济利润却最高……”。
该提议急切地指出了打猎活动的有利方面,但是甚至没有提及任何不利的方面,其中一些包括:
  * 按照惯例,打猎者主要以最健康、最强壮的羚羊为射击对象(那些具有最大的羊角或最干净的皮毛或体形的最吸引人的羚羊)。尤其是当他们遇到成群的羚羊时更是如此。有谁听说过有任何打猎者有意地以虚弱、多病的羚羊为射杀对象的吗?打猎者的猎杀对象通常是在自然选择中最适宜于生存下去的羚羊。因此,打猎活动实际上是破坏演化机制的罪魁祸首。
  * 猎杀精力最旺盛的羚羊(即占主导地位的公羚羊)还对生态造成了影响,尤其是在成群的羚羊之中,占主导地位的公羚羊通常对该羚羊群的行为和生态动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 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最令当地居民感到气愤的是,那些富有的外国人可以为了娱乐而猎杀羚羊,但是一旦当地居民也猎杀羚羊作为食物时,他们则会被送进监狱。(是的,我的确在这篇文章当中读到了“如果使用可靠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话。而且我还读到一些关于“大部分利益逐渐为土地所有者或农村居民所有……”但是,在真实的世界里,很多操作的记录似乎显得很不可靠,利益也没有得到共享。羚羊专家组是否会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制订精确的政策使打猎活动遵守这一标准呢?)。
  打猎活动存在一些消极的方面,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该提议仅仅提到了积极的方面。因此,我得出的结论就是该提议是故意偏向打猎活动的,因此是不科学的。
  8)我不赞成评议4.a中关于可持续性打猎的概念,即当一个种群及其生态功能没有受到威胁的时候所进行的打猎活动就是可持续性的打猎活动。这种方法造成了一种思想停滞的状态,而不承认一个物种的进一步演化将会有更好的前景。正如达尔文和很多后继者明确解释的那样,在野生种群之中存在剩余的数量对该种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可能会出现竞争,尤其是同种之间的竞争。这种认为简单地保护一个种群的数量不要下降的停滞思想是任何一个进化论的生物学家所不能容忍的。
  9)条款4.b说“一部分收入必须再投资到保护羚羊的工作中来。”那到底是哪一部分收入呢?由谁来决定哪一部分抚恤金应该支付给那些保护剩余羚羊的人们呢?这个观点以前一直是得到鼓励的,但是最终经常会得到令人失望的结果。
  10)条款4.c说“只有当猎物具有逃离迫害的本能和能力时,打猎活动才是道德的。”我完全同意打猎活动是一种迫害的说法。但是这种道德体系学简直就是废话。也许我错误地理解了逃跑/对抗综合症。打猎者会被禁止猎捕那些陷入困境的动物吗?
  是否这个概念就意味着有道德感的打猎者必须向猎物宣布自己的存在呢?(如果该猎物是被伏击的,例如一个瞎子,很显然它不可能具有“逃跑的本能”)。
  在同一部分有这样一句话“它必须能够自己寻觅到食物”,这表明可以在圈地或围场内进行“道德的”打猎活动,因为这里可以为猎物提供足够的自然植被,对很多羚羊来说这些圈地或围场的面积少于1 hm2。
  在同样的部分,“猎捕带着幼崽的雌性动物是不道德的”,这是一个奇怪的表述方法。食肉动物在任何时候都这样做,它们既捕杀雌性个体又捕杀幼崽。这是很多猎捕者-猎物关系之中的一般机制。食肉动物通常避免与大型的公羚羊交战,因为它们也害怕自己那样会受到伤害。
  整篇文章的奇怪的道德规范看起来都与已经经过确认的自然选择的模式相互矛盾。
  11)IUCN/SSC其他的一些专家组与开发者们进行勾结。鳄鱼专家组与皮毛贸易之间的特殊关系是令人震惊、反感的。我不希望见到羚羊专家组变成猎捕集团的进行宣传的核心组织。
  12)我不相信该提议会起作用,即使是从支持者的观点来看。津巴布韦最近的挫折已经表明受到极度吹捧的营火项目之中有大量的缺陷。
  我已经从事羚羊的研究30多年了,并且也是羚羊专家组的老成员。我希望该组的领导人能够发现我所陈述的观点之中有科学性和道德性方面的优点。我深深地热爱我已经研究多年的羚羊,因此我无法容忍任何以羚羊及其后代为射杀对象的愚蠢的或贪婪的计划。

  支持者
  Wolfgang von Richter
  Wolfgang.Richter-von@gtz.de
  2001年2月23日
  我完全同意通过控制性的猎捕活动来对羚羊物种进行可持续性的利用。但是我对标题4.c 还稍持保留意见。特别是“猎捕带有幼崽的雌性羚羊……”这句话。在我看来,这是以欧洲为中心的方法,但是在非洲这种方法却是行不通的。一个为了生存而打猎的猎人会猎捕所有他见到的羚羊!整个这段话都应该改写得更加精确一些。

  Bertrand des Clers
   igf@fondation-igf.fr

  2001年4月11日
  在2000年12月的Gnusletter中,你们要求对由Rolf Baldus起草的《羚羊专家组对猎捕羚羊的意见书》发表意见。
  只有以下几点小小的意见,我希望你们和Rolf能够同意:
  一般性的意见:你们能否在该文当中加进在可持续性猎捕的框架下所进行的羚羊产品贸易的合法特点?
  (2-4 和 6 建议替换一些措辞)
  在第三栏的第4、5、6行,你们建议在国家公园周围的共有和私有土地上由“政府”来收集猎捕区的租金。我们的经验表明,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主意,因为政府倾向于保留这些资金,这与同一栏稍下一点的段落b)中的说法是互相矛盾的。我认为,最好是由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公共机构、当地居民还是私人或私家企业)来收集租金或将大部分的利润分配给当地的人民和社区,但要求他们可持续性地利用和发展野生动植物产品和手工艺品,主要以野生动植物产品获取利润的小型的工业也可以得到部分租金和利润。
  第六行,在“羚羊保护”后面加上“管理、专业技术和扩展/培训”。
  在段c,对于土著丛林矮人、活体捕捉、或以保种(restocking)为目的来说,猎捕带有幼崽的雌性羚羊是道德的。
  希望你们把这些意见也考虑进去。如果你们最终定稿,并告诉大家我们从基金会和CIC热带猎物委员会的角度支持你们的态度的话,我们会感到不胜荣幸。我也深信, SCI非洲支部会赞同你们的态度。

  Reinhold Hofmann
  rrhofmann@yahoo.de

  支持该建议

摘译自Gnusletter 2001 Vol. 20, No. 1, pp.3-6


总第17/18期 2002年11月23日 返回本期目录返回上页 返回IUCN通讯主页返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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